《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行政机构不作为也能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行政机构不作为也能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市监函〔2021〕6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18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可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也可能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对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对此不服的一般是被控侵权人,此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时,对此不服的可能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将这种情形排除在可诉的范围之外,相关当事人将失去获得救济的权利。
因此,收到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行政裁决时,相关当事人不服的,也应可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制作行政裁决书时,应当列明对裁决不服的司法救济途径。此外,基于公平原则,法定起诉期限也同适用该条所规定的15天。
特此批复。
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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