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撰写中如何克服显而易见性与非创造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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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创造性?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创造性(或称“非显而易见性”)是获得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其含义是:结合发明创造完成时的现有技术水平,所主张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应是显而易见的。

非显而易见性的法律判定标准

不同司法管辖区采用特定标准评估创造性步骤,具体如下:

• 美国(《美国法典》第35编103条):要求结合现有技术,所涉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

• 欧洲(《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判断发明是否包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步骤。

•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常见的“显而易见性”情形

• 用一种已知元素简单替换另一种已知元素。

• 组合两种已知技术或元素,却未产生任何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

• 对参数(如温度、比例)进行常规优化,未体现任何创造性贡献。

专利撰写中克服显而易见性与非创造性的策略

1. 全面检索现有技术

◦ 对现有技术进行详细检索,明确可能存在的重叠与相似之处。

◦ 将所主张的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重点突出二者在结构、功能或技术效果上的差异。

2. 强调意外的技术优势

◦ 着重说明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所具备的意外成果或优势。

◦ 借助实验数据或具体实例,证明发明如何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技术难题,或实现了何种改进。

◦ 示例:若某组合物的耐用性得到提升,需提供该组合物与现有组合物的实验对比数据。

3. 聚焦特定技术特征

◦ 撰写权利要求时,突出发明所具备的独特、非通用技术特征。

◦ 强调能够区分该发明的特定参数、结构配置或工艺步骤。

◦ 示例:不应笼统主张“一种数据压缩方法”,而应表述为“一种数据压缩方法,其采用[特定算法或流程],并通过设定阈值实现[特定优势]”。

4. 证明协同效应

◦ 若发明是对已知元素的组合,需证明该组合所产生的协同效果,超出了各单独元素效果的简单叠加。

◦ 解释为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以相同方式对这些元素进行组合。

◦ 示例:某化学组合物的性能优于其任一单一成分的性能,这一现象即可体现协同效应。

5. 采用“问题-解决方案”论证框架

◦ 清晰界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说明现有解决方案为何存在不足。

◦ 以“问题-解决方案”为框架,论证该发明是对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改进。

◦ 示例:“现有技术虽能实现X效果,却无法解决Y问题。所主张的发明通过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方式,成功解决了Y问题。”

6. 避免“公知常识”假设

◦ 权利要求不应被认定为是对公知常识的显而易见应用。

◦ 需论证为何该特定应用或适应性改进具备创造性。

◦ 示例:解释为何将现有材料应用于新用途的做法并非显而易见,或说明为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这一应用方向。

7. 涵盖多种实施方式

◦ 撰写专利文件时,纳入该发明的替代实施方式或变体形式,在不同场景下突出其创造性特点。

◦ 此举既能扩大保护范围,又能强化创造性理念的论证。

8. 使用严谨的技术语言

◦ 避免使用“新颖的”“更优的”“改进的”等缺乏上下文支撑的模糊或宽泛表述。

◦ 精准、详细地描述发明的工作原理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方式。

9. 预先应对审查员可能提出的质疑

◦ 预判审查员可能以“显而易见性”为由驳回申请,并在说明书中提前提供反驳依据。

◦ 纳入实例、实验数据或理论解释,主动化解潜在疑虑。

10. 咨询发明人以获取深度见解

◦ 与发明人密切协作,挖掘发明中可能未被直接察觉的细节信息。

◦ 借助发明人的专业见解,阐明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本质区别。

来源: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