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可追回专利权权属要注意
职务发明可追回专利权权属要注意
公司把离职员工告上法庭
所谓何事?
原来是离职员工在离职后,申请了相关专利
公司认为员工是获取了公司秘密后申请的
所以专利权属应该归于公司
甚至为了维权的律师费也应该由员工出!
原告为一家专业从事医院**配液系列机器人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高科技公司。
2010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公司申请的多项专利均涉及自动配药设备和配药装置。
员工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入职公司生产、制造部门,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合同》,约定由与员工担任该公司生产制造部门总监,主要工作是负责研发“**配药机器人”相关产品。
任职期间,曾以部门经理名义在研发部门采购申请表上签字,在多份加盖“受控文件”的技术图纸审核栏处签名,相关技术图纸内容涉及有关自动配药装置的系列设计图。
以工作邮件的方式接收研发测试情况汇报,安排测试工作并对研发测试提出相应要求。且从邮件内容可知,员工多次参与研发方案的会议讨论。
员工和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于 2013 年7 月 12 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某某配药装置”、专利号为 2013*********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归卫邦公司所有;2.判令员工承担诉讼费。
该专利权到底该属于谁?
公司认为,这项专利属于职务发明,要归还给公司。
员工却认为,在公司完成**配药装置研发约3个月后,员工才入职公司,没有参与**配药装置研发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离不开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研发人员等资源的投入或支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涉及与离职员工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时,既要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鼓励和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同时也不宜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适当地限制研发人员的正常流动,或者限制研发人员在新的单位合法参与或开展新的技术研发活动。
因此,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
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以及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
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
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活动等。
终判决:要求员工把专利权还给公司,并支付公司合理的维权费用。
高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都维持原判。
回归到本案中
关于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具体内容。第一,任职期间担任生产制造总监,直接从事配药设备和配药装置的研发管理等工作。也认可其从事了“研发管理工作”。第二,曾以部门经理名义,在研发部门采购申请表上签字,并在多份与涉案专利技术密切相关且加盖有“受控文件”的技术图纸审核栏处签字。第三,多次参与公司内部装置技术研发有关的会议或讨论,还通过电子邮件接收研发测试情况汇报,安排测试工作,并对研发测试提出相应要求。
其次,关于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基本一致,二者技术方案高度关联。
再次,公司在**设备领域的技术研发是持续进行的。其在2010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先后申请了60余项涉及设备、方法及系统的专利,其中44项专利是在员工入职公司前申请,且有多项专利涉及自动配药装置。
关于员工能否对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员工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在离职公司后不到3个月即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涉案专利,且不能对技术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做出合理说明,不符合常理。
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进一步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原创 桂舒宁 知识产权小透明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