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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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18条,「侵权行为」的定义都颇广泛。其包括在经营业务中任何「使用」侵权商标的行为。在实务中,包括以下行为:a)宣传载有侵权商标的产品、b)兜售载有侵权商标的产品和c)销售载有侵权商标的产品。

2.举个例子:侵权公司(A公司)在写字楼内藏有载有侵权商标的物品。那注册商标持有人(B公司)便可因A公司的藏有行为(行为一)指控甚至是起诉A公司侵犯注册商标。

3.但随着网购的兴起,以上藏有行为已不再为普遍的侵权行为了。随之而来是网上的兜售行为(行为二)和销售行为(行为三)

4.其实网上兜售和销售行为比起藏有行为更容易被侦察。对B公司来说亦是好事。只要B公司打印A公司于网上的宣传(当中当然要载有侵权商标)和向A公司订购侵权产品便可。凭着宣传证据和侵售侵权产品证据,那B公司便可提出诉讼,起诉A公司侵犯注册商标。

5.亦因网上销售侵权产品简单和快捷,很多侵权人也是小规模的经营公司。如果A公司真的是一所小公司,那B公司更可连同A公司的董事一并起诉,申索以下:a)永久禁制令、b)送达命令、c)披露命令、d)损失和e)律师费。

6.除以上行为一、二和三外,笔者近亦发现以下网上行为,它们同样地亦属于侵权行为:「种入」侵权商标(行为a)A公司于自己网页的原始码(Source code)四);和b)A公司支付网站宣传公司,并透过他们的服务(亦称为SEO)使A公司的网站可在搜寻中排列至高和抢眼的位置(行为五)

7.以上行为四和行为五的目的都是想令网络浏览者首先看到A公司的网页。根据上述条例,该行为四和五均属「使用(即Use)」,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8.因此在搜证时,B公司可考虑搜罗和使用以下证据来起诉:a)打印网上宣传版面(即Screenshots)M人c)在宣传网页中查看A公司有否:「赞助(即Sponsored)」推广网站。

9.此外,当A公司在获O服和删除以上于原始码种入的侵权商标。

来源:苏州市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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