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公开对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影响
隐含公开对专利新颖性判断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当一篇现有技术文献(以下称对比文件),引用该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应当以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那么,是否必须有明确的文字或者图片记载,才算公开呢?
实际上,所述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除对比文件已明确记载的步骤外,某一方法的实施必然包括其他未记载的步骤,且属于实施该方法必不可少的步骤,则对比文件隐含公开了该步骤。
案例1: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
名称:一种治疗急、慢性肾炎的中药制剂
专利号:200410026037.8
专利权人:西安哈撒纳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的案件中,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中药制剂,其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仅记载了将各中药组分煎煮,而未明确记载“混合”煎煮。在中药领域,除非特别强调应单独煎煮操作,根据本技术领域的惯常操作都会将中药成分混合煎煮,并且根据证据1记载的中药组分,也不存在根据中医药原理需要单独煎煮的药物,因此,证据1中虽未明确记载,但其实质上已隐含公开了“混合”煎煮的特征。
虽然对比文件中未明确记载某一效果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记载的结构特征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必然能够产生同样的技术效果,则该效果特征属于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案例2: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名称:玻璃直线四边磨边机
专利号:201420010084.2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高力威机械有限公司
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玻璃直线四边磨边机,包括输送系统、磨边系统以及侧压系统,并进一步限定了具体结构。证据1中公开了上述系统及具体结构,由于本专利磨边机是通过调整侧压系统和旋转磨头即可实现"直线四边"磨边的技术效果,而证据1中记载的侧压系统和活动磨头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完全一致,因此,证据1的玻璃磨边机同样可以实现“直线四边”磨边的技术效果,也即证据1实际上已经隐含公开了涉及直线四边磨边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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