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诉讼:起诉阶段——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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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纠纷内容的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专利法是联邦法,因此联邦法院对与专利法有关的诉讼有管辖权。但并非所有和专利有关的诉讼都与专利法有关,例如与专利许可费相关的纠纷,多数依据许可合同产生,属于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的诉讼,都与专利法相关,由联邦法院管辖。

2、对人的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美国法律关于对当事人的管辖权,不仅涉及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审理,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专利法作为联邦法,在全国统一适用;但专利诉讼中还会涉及很多程序法,如许可合同、商业秘密等,需适用有管辖权的所在州的法律。不同州的法律如果不同,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

对人的管辖权包括对人的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和对人的特定管辖权(special jurisdiction),以及针对境外被告根据Rule 4(k)(2)的对人管辖权。

对人的一般管辖权,考察被告的整体商业活动与该州的联系是否充分,如果联系确实充分,即使被告的被诉侵权活动没有指向该州,法院也可能对被告具有管辖权。

对人的特定管辖权,针对非该州的被告,关注被告的被诉侵权活动(Accused Activity)是否有目的地指向或者实际发生在了该州。

根据Rule 4(k)(2)的对人管辖权,针对美国境外的被告,如果被告与美国在整体上构成了充分的联系(被告不受制于美国任何一个州的一般管辖权;且行使管辖权的行为符合美国宪法和法律规定),那么美国法庭就具有对被告的人身管辖权,除非被告证实美国非当前审判州的法庭有对被告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正当权力。

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要想行使管辖权,需满足两个条件:

根据州的长臂管辖权法案(Long-Arm Statute),该法院有管辖权。

该法院行使管辖权不违反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长臂管辖权法案,一般情况下也只考虑是否会违法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规定:一个州不可以不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有被告想拥有在该州内的活动的特权,从而享受该州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保护时,该州才可以对该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

换句话说,根据正当程序要求,被告与该州存在某种程度的“小接触(minimum contact)”(该小接触是因 被告有目的地利用在该州的权利与保护,从事相关活动而产生的),以至于该州对被告的审判不会违反公平和实质公正的传统观念。

这对于虽然将产品卖到美国,但在美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而言,是有利的。例如我国制造商通过第三方进口商向某个州销售产品而无其他接触,美国法院一般认为无管辖权。但如果在美国有开拓市场的行为或通过物联网提供产品的行为,则美国法院就可能判定对其有管辖权。

3、法院地点(venue)

《美国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法》第1400(b)规定了专利诉讼的法院地点:专利侵权之诉应在:

(i)被告居住地提起;或

(ii)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提起,且被告在该地已建立了经常性商业据点。

对个人而言,居住地为永久住所地;对企业而言,居住地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对该公司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

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诱导或帮助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或是行使被专利保护的方法的行为。

经常性商业据点需同时满足:

(i)在据点需在涉案地区内有物理上的实体存在;

(ii)该据点需长期且固定存在;

(iii)该据点需与被告相关。

但是,对于外州和外国企业而言,不适用“居住地”;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是合适的。原告可以选择在有管辖权的州的任何一个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4、法院地点的转移

如果当前案件可以在另一法院起诉,对当事人和证人,该另一法院审理更为方便,当前法院可以将案件转移至该另一法院审理。

被告如果要求法院将案件转移到其他法院,应提交转移法院地点的动议(motion to transfer),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应尽快提交,避免法院因已投入司法资源,而基于司法经济性考量拒绝。

地区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转移案件,考量因素通常可能包括:

人的利益(原告的选择、证据获取的便利性、当事人出庭便利性、证人出庭便利性等);

以及公共利益(法院案量饱和度、在当地解决争议对当地法院的利益、是否存在近期的或待决的相关诉讼、法院对适用法律的熟悉程度等)。

来源:专利研习社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