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异议程序之补充实验数据的相关规定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之补充实验数据的相关规定
01
案件背景
本案是关于欧洲专利异议及上诉的案件。涉案当事人分别为异议方奥地利CPGH公司和英国SL公司及专利权人常州BBCL公司。
2017年7月18日
英国SL公司和奥地利CPGH公司分别向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EPO)的异议部门提出针对涉案专利(欧洲发明专利号EP2614828B1)的异议请求,其理由主要集中在涉案专利未公开透明质酸巯基化衍生物(以下简称水凝胶)分子量的情况下,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足以让本领域技术人员重现其技术效果,从而影响其创造性,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的规定。
2017年8月28日
常州BBCL公司收到了异议通知,并于2018年1月8日提交了对异议通知的答复。
2018年11月23日
异议部门对涉案专利的异议进行了口头审理,12月21日EPO的异议部门作出了撤销专利权的异议决定,常州BBCL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该决定,决定的主要理由是:
(1)不具备创造性
主要原因是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实施例9表5(以下简称表5)中未明确水凝胶的分子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水凝胶是否为至少含有三个巯基团的大分子衍生物,进而无法判断其交联能力和动力粘度。
(2)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异议方提交的由Serban等人撰写的科学出版物中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特征,即巯基改性透明质酸衍生物具有至少三个巯基在其侧链上及巯基化程度小于4.5摩尔百分比。但是,该出版物记载的实验结果却是具有前述特性的透明质酸衍生物不适合交联。
(3)权利要求的修改超范围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引入了原申请中没有记载的权利要求,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原申请的范围等。
2019年2月20日
常州BBCL公司(上诉人)不服该异议决定,向EPO上诉委员会提交了针对该异议决定的上诉。
2020年11月23日
上诉人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了多份文件,具体地:
(1) 通过附表1和附表2的形式补充了实验数据。
(2) 常州BBCL公司的两名员工Wenjun Song和Xinyu Wang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与附表1和附表2相关的书面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两人各自在实验中的工作、职位、参与实验工作的内容以及对附表1和附表2内容真实性的承诺等。
(3) 关于附表1中透明质酸衍生物的合成和测试等内容的实验报告等。
2022年9月13日
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口头审理,该案于当日作出驳回上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上诉决定,并于2022年12月8日在EPO官网公开了该决定。具体地:
(1)不接受上诉人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附录1和附录2)
(2)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
综上,上诉委员会基于以上理由驳回了上诉请求,撤销专利EP2614828B1的专利权。
02
要点分析
本案涉及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允许公众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后9个月内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补充实验数据是补交证据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用以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本案涉及欧洲异议上诉程序中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时间和接受标准。
1
根据RPBA12条1款第(b)项和第3款第(a)项:
●1款第(b)项
(b)根据EPC108条提交的上诉通知和上诉理由陈述
其中,EPC108条规定:上诉通知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决定通知后两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在缴纳上诉费之前,上诉通知不视为已提交。在决定通知后四个月内,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陈述上诉理由的声明。
●第3款第(a)项
(3)上诉理由陈述书和答辩书应包含当事人的全部上诉理由。因此,上诉理由陈述书和答辩书应简明扼要地说明要求推翻、修改或维持上诉裁决的理由,并应明确指出所有请求、事实、反对意见、论点和所依据的证据。提及的所有文件应
(a)如果尚未在审批、异议或上诉程序中提交或由主管局在上述程序中出示,则应作为附件附上。
2
根据RPBA13条(1)款,上诉委员会应根据下列因素判断是否接受修改或补充的证据:
(1)当事人提交上诉理由或答辩后,其对上诉案件的任何修改,均须说明修改理由及依据,由上诉委员会酌情判定是否接受。
RPBA12条第4款至第6款应比照适用。
当事人在上诉程序中提交相应修改,应说明理由。
上诉委员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程序的现状、修改是否解决另一方当事人在上诉程序中提出或上诉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修改是否有损程序经济性,在对专利修改后,当事人说明的修改理由是否证明修改克服了另一方当事人在上诉程序中或上诉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且不会引起新的异议。
3
本案中上诉委员会不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原因
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常州BBCL公司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没有被接受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补充实验数据的提交时间晚于规定期限
本案中上诉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决定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4个月内(2019年5月14日)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理由及补充实验数据,上诉人在2020年11月才提交补充实验数据,超过了规定期限。
(2)因上诉人错过补充实验数据的规定时间,补充实验数据被接受与否由上诉委员会判断。
本案中,上诉人补充实验数据的目的是反驳异议决定中异议部门认为涉案专利未公开水凝胶的分子量,导致表5中的实验结果无法复制和验证,而并非上诉理由陈述书中记载的请求充分考虑专利公开的内容,改变了上诉理由。同时,补充数据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够从专利原申请文件中直接获得或推断,也无法解决在不知道水凝胶分子量的情况下,如何得到动力粘度和收缩率的问题。
来源:苏州高新知识产权 新知视野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