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算法能申请专利吗?——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刚刚给了答案
推荐算法能申请专利吗?——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刚刚给了答案
案件背景:一家小公司告了TikTok10Tales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的数字媒体公司,总部位于以色列。它持有两件美国专利,编号US9,191,357和US10,592,538,标题都是“基于匹配用户档案提供个性化内容的方法”。
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就是:系统收集用户的行为数据,建立一个“用户档案”,然后根据这个档案,从海量内容中挑选匹配的东西推送给你。
听起来很熟悉,对吧?这几乎是所有内容平台的标配。
2022年,10Tales在弗吉尼亚东区联邦法院起诉了TikTok,指控对方的推荐系统侵犯了这两件专利。2024年5月,地方法院作出判决:专利无效。理由是:这些专利指向的是“抽象概念”——收集信息、分析数据、呈现结果——不构成可专利的技术方案。用专利法术语说,它们通不过101条的适格性测试。
10Tales不服,上诉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26年7月,CAFC作出了裁决。
法院的裁决:推翻了一部分,维持了一部分
CAFC的结论是:'357专利有效,'538专利无效。
为什么同一个家族的专利,一个有效一个无效?区别在哪?
关键在于“抽象概念”和“具体实施方案”之间的界线。
'357专利描述了一种“使用反馈循环和触发器”来更新用户档案的方法。它不是简单地说“收集数据→分析→推荐”,而是规定了具体的触发条件——比如用户达到某个阈值时自动更新档案,或者某一类内容的权重达到特定水平时触发推荐策略调整。这些技术细节,让“抽象概念”变成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而'538专利的问题在于:它只是概括性地描述了“基于用户档案匹配内容”这一过程,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的实施方式。它覆盖了所有可能的实施手段——无论你用什么样的算法、什么样的数据结构、什么样的触发机制,只要“收集数据、建档案、推内容”就落入范围。法院判定这属于“对抽象概念的垄断”,不符合专利法要求。
CAFC特别指出:“数据处理”本身不必然导致抽象性。 关键在于,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了具体的技术实现,而不仅仅是业务逻辑的描述。
更深层的信号:USPTO局长刚刚发了“路标”
就在CAFC作出裁决的同一周,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John Squires在联邦巡回法院的一次会议上,做了一个意味深长的演讲。
他提出了一个概念:“Section 101的路标”。
Squires说,法院在处理101条问题时,往往先看“技术改进”再看“步骤细节”。但如果反过来——先审视步骤是否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式,再审视是否属于技术改进——分析路径会更清晰。
他举了USPTO在2025年发布的“专利适格性声明”指南作为例子。那份指南明确要求:申请人在应对101条驳回时,应当提交技术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的改进,而不是仅仅依赖法律论证。
Squires的潜台词很明确:专利局正在收紧抽象概念的门槛,但同时也为真正有技术含量的创新敞开了大门。
对创新者的启示:三条红线
10Tales v. TikTok案对我国的开发者和创业者同样有参考价值——无论你是在做推荐算法、AI模型还是数据分析产品,当你考虑申请专利时,有三条红线值得留意:
一,不要只写“做什么”,要写“怎么做”。
'357专利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描述了“什么时候触发更新”“触发器具体如何运作”。如果你的权利要求只是说“系统根据用户行为推荐内容”,那它很可能被认定为抽象概念。但如果它描述了“系统在检测到用户观看完成率超过75%时,自动将内容标签权重提升20%”——这就是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技术细节是专利的护身符。
'538专利失败的核心原因是“过度概括”。权利要求覆盖了所有可能的实现方式,却没有给出任何一个具体的技术路径。你的专利文件越具体——算法流程、数据结构、触发条件、阈值设定——就越不容易被认定为抽象概念。
第三,用“技术问题”代替“业务问题”来表述发明。
如果你的发明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用户更爱看内容”,那它听起来像业务问题。如果你的发明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海量数据中实时匹配用户偏好与内容特征”——那它听起来像技术问题。表述方式决定了审查员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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