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7种情形不予推荐专利优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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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推荐情形:

根据《国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及《国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中,存在如下情形的,不予推荐或从严推荐。

1.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存在不正当理由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3.存在为获取我区专利优先审查名额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行为;

4.不具备实际研发、实施能力的申请主体及经营范围明显不相符合的,能够提供研发、实施能力证明的除外;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下的企业及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等专利申请主体;

6.被国知识产权局处罚、通报(含非正常专利申请及代理)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其申请或代理的专利涉及的处罚、通报的负面情形未消除的;

7.在申请专利或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相关事务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文件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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