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引多与无效专利答复

· 维权服务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不清楚,俗称“多引多”,先看个多引多的例子:

1. 一种消声器,其特征在于:在气流管路上设置由被消声气流自身能量控制的节流装置,该节流装置包括消声器壳体(14)、启闭件(1)、隔板(3)、能量敏感元件(7),隔板(3)开有过流孔并将消声器壳体(14)分隔成进气腔(2)和出气腔(4),启闭件(1)与隔板(3)上的过流孔配合,能量敏感元件(7)与启闭件(1)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弹簧(8)与启闭件(1)、能量敏感元件(7)二者的组件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能量敏感元件(7)与启闭件(1)通过连接杆(6)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能量敏感元件(7)与启闭件(1)通过连接杆(6)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隔板(3)过流孔上设置有控制启闭件(1)过流面积的固定件(12)。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弹簧(8)与启闭件(1)、连接杆(6)、能量敏感元件(7)三者的组件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或5或6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消声器壳体(14)设置弹簧(8)的部位设有手工调节装置(9),调节装置(9)连接弹簧(8)。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或5或6或7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消声器壳体(14)设置弹簧(8)的部位形成弹簧腔(11)。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弹簧腔(11)设有平衡孔(1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或9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消声器壳体(14)设有与进气腔(2)相通的进气口(13),与出气腔(4)相通的出气口(5)。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或9或10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能量敏感元件(7)选用薄膜、活塞或波纹管。”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1、权2、权3或权4,那么权利要求5就有四个技术方案,引用权利要求1时是一个技术方案,引用权利要求2时是另一个技术方案,引用权利要求3时是第三个技术方案,引用权利要求4时是第四个技术方案。我们在上文中说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者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时候都是以技术方案为单位评价的,也就是说,审查员基本上对于权利要求5中的四个方案都要评价。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3或权5,权利要求5有四个方案,那么权利要求6就有五个技术方案。

大家自己计算下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10都包括了几个技术方案?很难算清楚。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规定一个引用多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个引用多项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对于上述权利要求书,审查员指出:

从属权利要求6-8,10,11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引用了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其复杂的引用关系,导致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准确确定,从而使得权利要求6-8,10,1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其实这个审查意见答复有两种方式,以权利要求6为例:

方式一:将权利要求6修改为引用一个的,将引用权利要求5删除。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弹簧(8)与启闭件(1)、连接杆(6)、能量敏感元件(7)三者的组件相连。

方式二,将权利要求6拆解为两个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7为新增加的权利要求,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按照顺序增加即可。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弹簧(8)与启闭件(1)、连接杆(6)、能量敏感元件(7)三者的组件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消声器,其特征在于:弹簧(8)与启闭件(1)、连接杆(6)、能量敏感元件(7)三者的组件相连。(新增加的权利要求)

这两种方式,看起来是第二种方式更好,不过对于代理人来说,第二种方式确实比较麻烦,大家可以自行拆解下权利要求10,**不好拆。

 

在2017年时《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其中变动*大的内容之一是对无效的修改。举个例子:

假定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A。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在审查指南修改之前,无效修改**于技术方案的删除和合并,什么叫合并呢?就是相互两个没有引用关系的同归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合并。例如,上述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这两个权利要求都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它们之间没有引用关系,这样它们之间是可以合并的。也就是说,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如下是允许的:

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A、B和D。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技术方案的删除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删除权利要求1,把原来权利要求2变成权利要求1,那么整个权利要求书就变成了:

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我们研究这两种方式发现,无论怎么修改,权利要求1都不可能变成A+C。这就是原来修改方式的限制。

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允许从从属权利要求中找到一个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去,因此,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如下就是允许的:

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对于无效的修改对专利权人更加有利。

 

重新回到主题,这为什么会影响到多引多的修改?还是以例子来进行说明:

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A。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我们先来看看权利要求书中一种有几个技术方案:

权1:A。

权2:A+B。

权3:A+C、A+B+C。

权4:A+D、A+C+D、A+B+C+D。

如果在答复OA的时候,我把权利要求4拆解为两个权利要求,那么所有的这些技术方案都将得以保留。如果我把权利要求4就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那么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就变成了A+C+D、A+B+C+D,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XX,其特征在于,包括:A。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B。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大家注意,此时丢掉了A+D的技术方案。

如果是在审查指南未修改前,这个案子处于无效阶段,专利权人再也没有办法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限缩到A+D了。如果是在审查指南修改后,在无效阶段还可以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限缩到A+D。

大家有没有发现,正是由于无效修改的改变,为我们在修改多引多时不小心犯下的错误提供了弥补的机会。

来源:原创 韩一星 韩一星讲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