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法和告知性公文的专利公开性认定
省级工法和告知性公文的专利公开性认定
案例评析:
本案之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闽建科[2004]11号文件及其公布的省级工法的公开性。
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由企业编写,分为***工法、省(部)级工法和企业级工法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水平或国际**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省级工法的审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面对所管辖的地区的部门和企业,由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3月22日发布的建建[1996]163号文件中公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工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要组织出版省(部)级工法和***工法的汇编;要组织项目经理学习工法,并在工程施工中加以应用。因此,一般而言,将某一工法确定为省级工法的主要目的是由于专家认定该工法为本行业**工法因此向该省全行业推广普及,其性质类似于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了保证其推广和实施,省级工法发布以后具有规范性、权威性等特点,公众中任何人想要得到该工法都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查阅和得到。
闽建科[2004]11号文件发布的目的正是为了推广省级工法,属于告知性公文,全省相关的部门和企业都应优先考虑该公文所公布的工法,因此该文件的传播范围是不特定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该文件是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情况下,该文件不具有保密性,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该文件的下发导致了相关技术内容即所述的省级工法也处于社会公众任何人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终认定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所公开的内容足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进而作出了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本案进行的司法程序中,两审法院也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观点。(任颖丽)来源:复审和无效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