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中“答复次数有限”的底层逻辑
专利审查中“答复次数有限”的底层逻辑
答复次数到底有没有上限?
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实质上是一场博弈。审查员急着“收工”,想尽快盖棺定论;而申请人则期望多点时间,多点机会,逐步完善申请,大化专利保护范围。两者需求冲突,要如何拿捏?听证原则限制了审查员不能轻易驳回,赋予申请人申辩的机会,但它并不是允许无限次答复的“通行证”。为了避免审查过程过度拖延,引入了另一条重要原则——“程序节约原则”。
什么是程序节约原则?《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3节给出了程序节约原则的概念,具体如下:“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的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节约程序绝不是无限制的。审查员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以此为由忽视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必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引入程序节约原则?知识产权局从行政效率角度是希望尽快结案的,审查员从实际审查工作出发,也希望通过快速结案来减轻工作负担。但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适当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听证原则,必须满足听证后才能驳回,不能让审查员那么快就结案了。但是,听证原则又不能无限的使用下去,这样就可能让案件永远处于审查状态。比如,申请人每次都修改权要,每次都满足听证原则。这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影响整个专利审查体系的效率和公平。因此,程序节约原则应运而生,作为对听证权利的合理限制和补充,它有效平衡了申请人申辩机会与审查效率,保障审查程序既公平又高效。
听证原则VS程序节约原则前面我们讲了什么是程序节约原则,《审查指南》规定,在驳回专利申请时,应当遵循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但该如何把握、平衡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在审查实践中的应用呢?《审查指南》中提到:“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即可以理解为听证优于程序节约。但是,不能无限地听证下去,随着审查意见通数越多,程序节约原则占比越大。简单的说,将听证原则放在左边,将程序节约原则放在右边,审查意见通数属于节点,其中,通数越少,听证原则越重要,通数越多,程序节约原则越重要。具体到审查阶段:前两轮答审(OA1、OA2)听证原则优于程序节约原则。
此阶段申请人应充分利用听证原则,尽量修改权利要求,尤其要补充和完善审查意见中未涉及的新内容,同时积极争取保护范围的大化。比如在OA1阶段可直接抗辩,同时基于听证原则避免被驳回。进入第三轮答审(OA3)及之后阶段,审查的重心逐步转向程序节约原则。申请人不应再期望通过听证原则维持答复状态,而应将注意力集中在实质抗辩上,同时关注授权风险,尽可能向权利要求中加入足够具备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提高授权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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