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
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 号),加大对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
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
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
法》(苏科规〔2019〕2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苏州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
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的居民企业,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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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
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
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
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 60
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
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
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
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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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材料、科技成果转
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
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
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
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
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
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
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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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入驻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
化器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市“姑苏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等市级以上
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上年销售收入低于
2000 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优先纳入市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七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
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
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
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
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
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九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
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
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
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
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
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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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
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对
各区入库企业于入库当年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补,
对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
性** 20 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入库奖补和认定奖补合计
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一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
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市、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扶持政策,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
第十二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
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市、
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市科技局
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
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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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
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
库。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
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
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
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细
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