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已超过五年争议期,在先权利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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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对恶意注册的,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已经超过五年争议期,当申请人以绝对理由(即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的理由,包括: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规定的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情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不会受到五年的时间限制,另外驰名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争议商标注册有恶意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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