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核心理由解析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核心理由解析
文|代毕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权公告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均可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这一制度旨在纠正专利授权过程中的错误,维护专利授权的公正性和公共利益。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无效宣告请求的核心理由主要围绕专利授权的实质性缺陷展开,以下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对其中关键的八大理由进行系统阐述。
(一)新颖性缺失是专利无效的基础理由之一。《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且不存在抵触申请。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等方式。例如,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在公开场合展示或已通过市场销售为公众所知,则其新颖性即已丧失。法律虽规定了六个月宽限期(如国际展览首展等),但适用条件严格,一般情形下不影响新颖性判断。
(二)创造性不足是另一项核心无效理由。发明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则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关键在于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若专利方案仅为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或常规替换,未产生超出预期的技术效果,例如仅将已有功能模块简单集成而未带来协同优化,则通常被认定为缺乏创造性。实务中需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和现有技术整体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修改超范围涉及申请文件的修改合法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文字记载内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若修改时引入原文件未记载的技术特征或扩大保护范围,则构成修改超范围。例如,原说明书仅记载使用“塑料”,修改后扩展为“塑料或金属”,即可能被视为超范围修改,导致专利权被无效。
(四)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涉及专利披露的基本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技术方案,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若说明书存在用语模糊、技术矛盾、缺少关键参数或结构,或即便遵循说明也无法实现所述技术效果,则构成公开不充分。需注意的是,未公开内容须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关,才构成无效理由。
(五)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同样源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得到说明书实质支持,其概括范围不应超出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及合理推演范围。若权利要求涵盖了大量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且无法合理预见的实施方式,则属于得不到支持。例如,说明书仅给出两种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却概括为一个过宽的上位概念,且无法预期所有方式均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可能被无效。
(六)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权利要求撰写缺陷的常见理由。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整体应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若遗漏关键特征,导致方案无法实现发明目的或与现有技术无法区分,则构成实质性缺陷。例如,一项“防漏水保温杯”实用新型专利,若其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实现密封的核心结构特征,则可能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被宣告无效。
(七)重复授权违反专利独占性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须在发明专利授权时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否则构成重复授权。重复授权也包括不同专利权人就相同技术方案分别获权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后授权或未依法放弃的专利权可被宣告无效。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近年来受到重视的无效理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如伪造实验数据、篡改技术内容,以欺骗手段获取授权,则该专利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被宣告无效。主张该理由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并实施了实质性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均围绕专利授权是否符合法定实质条件展开。八大理由各有侧重又互有关联,实务中常需结合多项理由及相应证据综合主张。
来源:智创知产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