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印度的专利法来保护有关软件和计算机的创新成果
如何根据印度的专利法来保护有关软件和计算机的创新成果
当前,信息技术、信息技术赋能服务以及软件行业中的创新速度正在不断加快,甚至已经超过了专门用来管理这些行业的监管与立法框架。由于缺少可保护此类发明的全面法律框架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着不一致,因此目前人们的争论点之一就是基于软件的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或者仍然需要被归类为抽象的事物。
根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2条1款的规定,只有当发明具备新颖性的、非显而易见的和工业实用性时,其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虽然专利相比于版权或商业秘密更能为基本的创新概念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覆盖范围通常不会扩展到软件。《印度专利法》第3条k款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点,该条款排除了那些属于数学或商业方法、算法或计算机程序“本身”类别的发明。不过,这也意味着在计算机程序可能包含某些其他事物的情况下,其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
当然,这些事物应该是附属于其或在其上开发出来的,它们终共同构成了一项发明。值得注意的是,与可用来禁止保护相似表达形式或商标的版权法或商标法有所不同的是,除非相关软件能够展示出具备创造性(技术进步)的新颖技术方案,否则印度的专利法并不会禁止人们使用类似的算法或功能。这给软件行业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因为不同程序的核心算法可能在功能上是相似的,如果没有足够的保护,完全有可能会被竞争对手进行逆向工程或模仿,从而破坏创新与商业上的优势。
与《印度专利法》提出的相当严格的框架相比,人们在印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发布的《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中可以看到一种更灵活的处理方法。该指南意识到了那些要求获得保护的基于软件的发明在工艺效率或系统性能(技术效果/解决方案)层面上展现出了有形的进步并且具备可专利性,克服了现有系统的局限性(技术问题),并显示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创造性)。此外,这部指南还规定,在授予或拒绝提供专利保护时,无论要保护的是方法、工艺、装置、系统、设备还是计算机可读介质,人们都必须要强调发明的实质而不是其形式。
仅通过巧妙的措辞来掩饰那些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主题之外的权利要求是不能提出专利申请的。2019年,CGPDTM发布了《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该手册重新强调了2017年的指南,旨在提升所有四个专利机构的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寻求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它为申请和审查程序提供了必要的清晰度,强调涉及计算机发明的申请必须要通过真正的创造性特征来证明其是符合可专利资格的客体。鉴于立法框架中的模糊性,印度法院在确立软件可专利性评估方法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涉及这一问题的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如下:2009年苹果公司的专利申请:当时苹果公司正在寻求保护“一种用于相对于与计算设备和电子设备相关联的显示屏浏览数据项的方法”。这是一种媒体管理程序,允许用户浏览和选择电子设备(包括手机)上的特定媒体轨道,并通过在线媒体商店购买新媒体。这一权利要求遭到了异议,理由是该权利要求本身涉及软件。
苹果公司辩称,该方法虽然是通过软件实施的,但构成了一种实际应用,产生了实用的结果并提供了改进的技术效果。加尔各答专利局接受了这一论点并授予了专利保护,承认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贡献。2012年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专利助理审查长:此案中的申请人寻求获得一种用于生成数据映射文档的方法的专利。该发明解决了与数据库系统中数据迁移有关的技术问题。尽管专利局初以缺乏技术效果为由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在该局意识到该发明不是独立的计算机程序后,还是授予了专利。2015年爱立信起诉Intex技术(印度)有限公司(Intex):在这起案件中,爱立信指控Intex侵犯了其与移动技术有关的专利,其中包括基于软件的组件。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爱立信的裁决,认为这些专利涉及技术进步并作出了重大的技术贡献。法院重申,根据印度的法律,与软件相关的发明本身并没有被排除在可专利性客体之外,只要它们针对技术问题提供了技术方案,同时不仅仅只是软件程序的应用程序。
2017年谷歌的专利申请:谷歌此前提交了有关“信息检索系统中的短语识别”申请,该系统可根据重要的多词短语及其相关短语一起出现的频率,使用这些短语来改进文档的索引、搜索、排名、个性化和过滤方式,以查找到互联网等大规模语料库中的重复项或摘要。这件申请遭到了异议,理由是它使用了包含逻辑步骤的基本数学算法。谷歌辩称,技术进步(即创造性)在于存储在内存中的创新型索引,其中包含相关的有效短语,而不仅仅是算法。该发明被确认为是一种可自动检测文档集合中短语的技术方案,并于2017年获得了专利。2019年费里德.阿拉尼(Ferid Allani)起诉印度联邦:德里高等法院在重申技术效果可获得专利保护资格的标准时,采取了一种较为进步的观点,即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是计算机程序就轻易地拒绝授予专利保护。
加入“本身”一词是为了确保通过计算机程序开发出来的真正发明不会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2023年微软技术授权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助理审查长:高法院确认,如果软件解决了技术问题或提供了技术效果,那么该软件可能会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重要的是,根据《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第4条4款4目,法院认为审查员应评估发明的真正技术贡献,而不仅仅是其结构或形式。
2024年AB Initio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专利和外观设计审查长: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嵌入硬件中的软件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这凸显了软件和物理组件之间技术集成的重要性。随着印度法院和专利机构不断努力让软件相关发明的处理流程变得更加统一,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人们作出了更多的尝试,以使印度国内的专利框架能够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在此背景下,近的2024年专利条例修正案也是旨在让印度的专利法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并在申请过程中提高法律上的确定性。
该条例中的一些主要亮点包括:提交审查请求(专利申请的一步)的时间现在从自优先权日或申请提交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的48个月缩短到31个月;申请人可以就专利申请中公开的发明提出分案申请(源自母申请的单独专利申请);详细说明专利申请商业用途的工作声明必须每3年提交1次,而不是每年提交1次;发明人现在可以寻求获得“发明人声明”,以正式承认和认可他们对发明作出的贡献;根据修订后的表格27,专利权所有人必须说明该专利是否可供开展许可业务,并表明他们是否希望收到这方面的通信联络。鉴于普遍存在的不确定性,以下建议可能有助于软件发明人在印度寻求专利保护:将自己的发明作为针对特定技术或运营问题的实用解决方案提出,而不仅仅是作为软件算法或业务方法;在描述文档的创新内容时,重点关注发明可带来的切实好处,例如速度、效率或功能上的改进;在适用的情况下,强调软件会如何与更大型的系统或设备进行交互,或集成到更大型的系统或设备中,因为这可能会增加其根据印度法律提出专利申请的几率。虽然印度有关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框架仍然复杂,但对应的司法解释、行政指导和程序改革正在逐渐展开。
法院已开始循序渐进地解释《印度专利法》中的第3条k款,承认并非所有软件都会自动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特别是在技术效果或创造性贡献较为明显的情况下。印度作为世界上发展快的信息技术中心之一,通过全面的框架来支持不同技术领域中的专利业务发展是当前的紧要任务。如此一来,印度才能确保为软件驱动的发明提供强大且一致的保护,这对于促进印度国内创新和维护该国在全球数字环境中的竞争优势来讲是至关重要的。(编译自www.mondaq.com)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来源:中保护知识产权网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