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驳回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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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一件事:驳回决定,是审查员把问题说得完整的一次

一份驳回决定有多重?

如果是因为新颖性或创造性被驳回,前面通常已经经历过检索、比对和意见陈述。到了驳回这一步,审查员要把审查过程、驳回事实、理由和证据写清楚。

按照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通常是在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审查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时,才作出驳回决定。《专利审查指南》也要求,驳回决定应当写明案由、驳回理由和决定。

也就是说,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不是在随手给你一个结论,而是在形成一份要经得起复审审查的正式论证。

他采用了哪些文献、怎么比对、为什么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都会写进决定里——因为申请人可能提复审,之后还可能提起诉讼。

驳回决定是一份被误解的文件

不少企业收到驳回决定的时候,习惯性只看一页——"根据专利法第XX条,驳回你的专利申请。"

然后就不看了。开始打电话骂代理所:"你们写的什么玩意,被驳回了!"

这就像你收到一份体检报告,只看了封面,就把报告撕了。你连哪项指标有问题都不知道。

一份驳回决定,核心内容在后面的理由部分——如果涉及新颖性或创造性,审查员会告诉你,他采用了哪些对比文件,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怎么比,哪个特征被认为已经公开,哪些区别又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

这些信息才是驳回决定真正的价值。

它不是一张罚单,更像一份说明书——告诉你:当前的权利要求为什么过不了,可能往哪里调整。

你自己不会画这条线,现在审查员给了你一条判断线索。先不要急着骂这条线画得不对,先看看它画在了什么位置,依据又是什么。

驳回跟你说的是两件事

如果驳回理由主要针对新颖性或创造性,说白了,它通常在告诉你两件事——

一件事:你现在主张的保护范围,问题在哪。

审查员说"你的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画的这个圈子,审查员认为已经被前面的某项技术整个覆盖了。你想拿授权,就要看看原申请文件里,还有没有已经记载、但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可以进一步限定到权利要求中的特征。

审查员说"你的权利要求1—3缺乏创造性",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画的圈子跟别人确实有差别,但审查员认为这些差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顺手就能想到的。你得说明,这个差别为什么不是简单拼一下就能得到,它到底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又带来了什么技术效果。创造性判断针对的是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不是孤立地看某一个特征。

你听懂了这两句话,至少就知道了审查员认为你的保护范围宽在哪里、弱在哪里。

不是审查员说"大到这儿",就永远只能到这儿。而是按照他现在采用的证据和逻辑,你的权利要求至少不能原样通过。

二件事:你应该往哪个方向走。

驳回理由里,审查员可能引用了具体的对比文件——D1文件、D2文件。你去看这些对比文件,就能知道审查员是用什么样的逻辑来否定你的。

你知道了他的逻辑,下一步就清楚了——提复审时,围绕驳回理由和证据逐项回应,同时检查申请文件是不是还存在其他明显问题。复审一般围绕原驳回决定采用的理由和证据展开,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明显的实质性缺陷一定不会被审查。

你的复审请求才能对症下药,而不是乱枪打鸟。

收到驳回之后,真正该做的事

企业收到驳回决定,更合适的反应分四步——

先提醒一句:复审有期限。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复审。

一步:冷静一天。 不要当天就去找代理所吵架。你情绪上头的时候说的任何话,对解决问题毫无帮助,只会让代理人后面的工作更难做。冷静一天,第二天再打开驳回决定。

二步:读驳回理由,不是只读驳回结论。 驳回理由涉及哪些权利要求?每项权利要求因为什么理由被否定?创造性还是新颖性?引用了哪些对比文件?这些对比文件跟你自己的技术方案到底差在哪?

这些问题基本都有答案——就在驳回决定里。你至少要自己看一遍,而不是只等着代理所给你总结。代理所的总结是他的专业判断,你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同样重要。

三步:和代理所一起分析复审空间。 看完驳回理由之后,评估复审的主要争议和风险。

审查员的理由是"把A和B组合一下就是你的方案",那你就要分析:A和B之间有没有结合动机,结合时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或者即使结合,也得不到你的方案和技术效果。这才是有效反驳。

四步:决定要不要提复审,以及复审到什么程度。 如果驳回理由比较弱——审查员采用的对比文件跟你的方案差距较大,或者"显而易见"的论证本身有明显漏洞——可以认真准备复审,争取更合适的保护范围。

如果驳回理由比较强——现有技术已经把核心方案讲得很透——那就要评估一下,与其硬打一场胜算不大的复审,是否不如重新梳理研发过程,看看还有没有未公开、能够独立形成技术方案的改进,再决定是否重新申请。

什么时候驳回是真正的坏消息

不是所有驳回都能带来好消息。有一种驳回,你确实得正视——

现有技术已经把你的核心方案公开得非常完整。

审查员找到了一篇对比文件,直接、无歧义地公开了某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这通常就不是简单"把保护范围缩一点"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当前权利要求本身可能确实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这篇文献的公开时间、证据资格和公开内容都没有争议,原申请文件里又没有可以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复审空间通常会很小。

但也不能只因为审查员查到了一篇文献,就直接认定一定翻不了盘。还是要核对:这篇文献是否真的构成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优先权有没有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不丧失新颖性情形。

举个常见的例子——你在研发过程中发表了一篇论文,把核心技术原理写得清清楚楚。后来又拿着同样的技术去申请专利,审查员检索到了这篇论文。如果论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向公众公开,又不属于法定的不丧失新颖性情形,它就可能成为现有技术。论文如果还把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公开了,新颖性问题就很难解决。

你自己先公开了自己,后面往往很难补救。

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只是硬着头皮提复审。先把原申请文件和研发资料重新翻一遍——还有没有未公开、能够独立形成技术方案、并且仍然具备专利条件的改进?

有,再评估是否重新申请。

真正的失败不是被驳回。真正的失败是——被驳回之后,你什么都没做,就把案子扔了。 被驳回只是你手里这件申请出了问题。你的技术积累还在,你的研发投入还在,同一个研发过程中,也可能还有其他值得保护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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