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权利要求布局
浅谈专利权利要求布局
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部分,其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和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而权利要求布局是否合理是权利要求书撰写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不合理的权利要求布局可能导致原本可以获得的权利丧失,进而使专利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众所周知,实施专利的行为包括:
(1)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该专利产品;
(2)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该专利产品;
(3)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该专利产品。
而“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的具有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使用专利产品”是指使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
而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提供的是“**保护”,对产品的使用行为提供的是“相对保护”。也就是说,不论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权的存在,只要是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而专利法对产品的使用行为所提供的是“相对保护”则是若要使用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①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
②使用者必须是故意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款(一)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不视为侵权行为(也即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用尽原则)。
并且,专利法还规定,使用者不知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或者售出的专利产品,并且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不知道到知道的转化是由专利权人发出通知或者告警来实现的,所以,如果没有接收到专利权人发送的通知或者告警,使用者即使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专利产品,其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直到接收到专利权人发送的通知或者告警为止。而从使用者开始使用该专利产品到专利权人发出通知或者告警的这段时间很有可能会是很漫长的,所以这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正因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提供的是“**保护”,对产品的使用行为提供的是“相对保护”,所以在撰写终端产品内的作业方法时,仅仅撰写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远远是不够的,很可能使专利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例如曾经发生的格力公司状告美的公司侵犯其空调运行的方法的专利权一案中,虽然最终广州高院判决了美的公司使用了方法权利,但业界对上述认定存在分歧。
具体地:格力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在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布局了方法权利要求,并没有布局产品权利要求。该方法权利要求是:
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
2.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
3.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
4.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 MCU控制芯片自带的 RAM 中,之后由 MCU 控制芯片根据 RAM 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做相应的运转;
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1)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
2)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个 1 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设定温度;
3)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 1 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 1 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 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 小时的时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
4)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该案在侵权纠纷中,就被控侵权人美的公司是否是方法专利的使用者存在争议。因为控制空调器运行的方法通常由一般消费者来使用。退一步讲,如果格力公司的上述申请能够获得产品专利权,则美的公司制造、销售可能的侵权产品必然在主体上不存在争议,使得格力公司在侵权诉讼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综上,可以看出,合理、有效的权利要求布局对专利权人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才有可能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来源: 三友作者: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