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商品”和“相同商标”的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商品”和“相同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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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可见,如何认定何为“同一种商品”,何为“相同的商标”就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定罪量刑。在不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向相同商品上使用不同商标,都不会构成本罪。而同一种商品和相同的商标,说起来简单,但是实际中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法律上如何进行理解的呢?
首先,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商品”。“名称”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种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第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