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义务
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义务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人
为了确保标准的顺利推广和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其标准必要专利负有披露义务,应尽早披露其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义务,是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平与透明、预防“专利劫持”风险而设立的核心程序规则。
《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五条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义务并不限于专利权人,《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六条规定: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形式,《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八条还专门进行了规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时间
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时间非常宽泛,《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五条规定: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时间可以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它始于技术提案提交之时,贯穿于标准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和复审等全过程,可以说,在标准出版前的任何阶段,披露人均可以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披露。甚至标准出版以后,只要标准涉及的相关专利信息发生了变化,相关人员就有义务及时补充披露,再由全国标准化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及时进行复审,对其中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进行核实。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内容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披露是标准化组织和专利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实践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专利包括已经授权的有效专利和还在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总之,只要是事实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都应该进行披露。
具体披露内容包括:
(1)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
(2)专利名称;
(3)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4)必要权利要求,根据《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必要权利要求是指实施该标准时,某一专利中不可避免被侵犯的权利要求;
(5)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条款;
(6)是否同意做出实施许可声明。
同意做出许可声明,意味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许可任何组织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期专利,当然,具体的许可方式和许可费用需要进行协商。
四、对标准必要专利不尽披露义务的后果
《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五条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九条一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一)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其权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其权利,但是在标准涉及该专利后却向标准实施者主张该专利权。
但实践过程中,若相关披露义务人不履行此项义务,并不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不进行披露的法律责任进行过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法院可能因为权利人未善意披露而在认定FRAND许可费时作出不利的裁决。若专利权人对其标准必要专利存在故意隐瞒,或进行虚假承诺,排除或限制竞争,也可能会触发反垄断调查,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外,标准组织内部也可能对违规成员施加相应的纪律处分。
来源:文/半度微笑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