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在先个人占有”

· 专利业务

《法国专利法》,更具体地说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3-7条,为基于法国专利或欧洲专利的法国部分在法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种抗辩理由:在先个人占有。第L.613-7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任何人善意占有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发明的,尽管专利存在,仍有权以个人名义使用该发明。
本条所赋予的权利只能连同其所属的业务、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起转让"。判例法进一步阐明了在何种条件下,这种在先的个人占有可以对抗专利,并规定了援引这种抗辩必须满足的四个累积条件:-占有必须在专利申请日或早优先权日(如要求优先权)之前就已发生占有的技术必须与专利发明相同,占有必须位于法国境内,并且要求占有的人必须出于善意。巴黎法院近的一项判决强调了所占有的技术与专利发明相同的重要性:被反对的在先个人占有必须与专利发明完全相同,否则不能获得专利权。同样重要的是,这种在先个人占有必须位于法国境内。因此,在法国境外证明的在先个人占有将无法执行。
因此,对于法国是其重要市场的发明而言,在法国给发明打上时间戳可能是明智之举,尤其是在起草专利申请需要时间的情况下,例如通过申请 eSoleauenvelopepe--法国专利局提供的时间戳服务,可以在不公布的情况下,只需通过在线工具对文件进行散列,就可以在文件上打上时间戳。虽然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但应详细描述发明,包括所有的实施方式和替代方案,以确保巴黎法院可以受理这种个人在先占有的发明。发明人和申请人对法国国防部的义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612-8和 L612-9 条规定,国防部有权阅读向法国专利局提交的任何专利申请,而作为首申请的法国/欧洲/PCT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只要未通过法国专利局获得国防部的授权,就无权公开或实施发明。该程序通常自申请日起需1 到2个月的时间。
这一程序允许国防部将相关发明从正常程序中分离出来,以避免公布相应的专利申请。“敏感”与其他国不同,法国确实制定了有关“法国国防部可能感兴趣”或“据称敏感、”的发明的规则,为此发明人和申请人对法国国防部有义务避免公开此类发明。法国国防部发布的一份指南列出了法国国防部可能感兴趣的技术。须警惕的是某些技术可能具有双重意义,即可能同时拥有民用和军事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如发明人或申请人只看到民用用途,就必须非常谨慎该发明也可能有军事用途。法国专利律师非常了解这些规定,因此在法国进行首申请时总是遵守这些规定。
但是,如果首申请是在法国境外,涉及法国申请人或法国发明人,情况就会比较麻烦。需要记住的重要规则是,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614-2 条和第 L614-18条的规定,涉及法国申请人的任何发明(即使不可能引起法国国防部的兴趣)的任何申请,如果打算作为欧洲专利申请或 PCT 申请,并且不要求法国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则必须以法国(INPI)为受理局。如果不打算将首申请作为欧洲专利申请或 PCT 申请,则可以获得法国国防部的许可,在国外提出申请。实践中的做法是向法国专利局递交一份发明公开其中也括预别中馆人才友明人以及自伙中信的预别由家。
法玉专剂问的授博。权人员会对申请进行研究,然后批准或不批准在国外申请。这种审批通常需要两周时间。如上所述,如果在国外首提交申请后,打算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或PCT 申请,则法国(INPI)必须是受理局,因为此类欧洲专利申请或PCT 申请将要求外国优先权,而不是法国优先权。原则上,只有 “可能引起法国国防部兴趣的法国申请人的发明才需要这种国外申请许可“敏感的 ”或 “据称敏感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615-13 条还规定了对不遵守该法典第 L612-8然而,和 L612-9 条规定的个人的制裁,因此,涉及法国申请人和/或法国发明人的首境外申请应格外谨慎,除了明显不会引起法国国防部兴趣的发明。由于既有民用又有军事用途,上述的双重发明很难评估。如有疑问,应寻求法国国防部的批准。来源:苏州市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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