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授权的专利能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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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导致重复授权为由,而将主张国内优先权一棍子打死,显然是对优先权的法理和《专利审查指南》没有理解到位、认识僵化而形成的错误。

简单而言,在先申请就算已经授权,倘其专利说明书中包含有权利要求书中未包含的技术方案,只要还在主张优先权的法定的一年期限之内,依照优先权的法理,可以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提出在后申请,只要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实质性地不同于在先申请,即,在先申请、在后申请各自主张的保护范围不同,则是合乎法理的。倘对此加以禁止,而不给申请人提供解决出路,显然不妥。

深入了解,可参考笔者拙作《研发者专利指南》,见于第7.7节“优先权成立的判定”及介绍其基本概念的1.8.2节等。

主 张 国 内 优 先 权 的 另 一 种 解 决 办 法

通常,倘在后申请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在同一个国向同一个专利局提交的,则申请人可以考虑利用在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有可能更为便捷。

但是,分案这一办法,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形行不通:

——在先申请在程序上已经失掉了提交分案的机会;

——在后申请需要引入新内容,仅需要就原有内容享有部分优先权。

其中,后一种方式仅在个别国仍可受到允许,例如,美国的部分继续申请。我 国 等 少 数 国 家 主 张 本 国 优 先 权 时 在 先 申 请 的 撤 回

包括我国在内的少数国要求申请人在主张本国优先权时,撤回在先申请。对于在先申请已经授权的,法理上可以比照执行,不应根本否定申请人主张本国优先权的权利。

实际上,主张本国优先权时要求在先申请的撤回的要求,在专利审查信息化工具非常发达的今天,已经很不合时宜了。

来源:李可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