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和法国专利特权与私权的演化机制及其启示
威尼斯和法国专利特权与私权的演化机制及其启示
内容提要:专利制度演化规律向来是专利制度研究的难点问题,而演化经济学中的制度演化理论对专利制度深层次演化动因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威尼斯专利特权和法国专利私权制度的历史演变验证了这一模型的解释力和可行性。在不同历史阶段,由于技术、经济和文化的耦合程度不一样,专利制度观念可能呈现不同的形式,但专利制度变迁的主角永远是那些根植于制度框架作出反应的、具有权势优势的行为体。他们基于各自的利益目的构造和形塑了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制度变迁的方向。
关 键 词:制度演化 专利特权 专利私权 制度观念 权势优势
引言
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总被人们视为一种理性和逻辑的产物,因而人们总是喜欢从静态法律文本的含义出发,以逻辑推演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研究。恰似语言学家所称的“共时性的或局限于一时的”研究方式,也即将一个问题看作是好像它所有的部分都是同时发生的,是一个联锁的整体,其各方面都可以被逻辑地推演出来,并能够被实证检验,不必考虑起源,也不必考虑随时间发生的过渡变革。理性的制度构造是逻辑分析和演绎推理的基础,是人们对理想的制度模式所安设的神龛。然而专利制度被认为是技术、经济、文化、政治相协调的产物,它是作为技术政策、经济制度、政治工具和法律规则的整合体。这就注定了专利制度的演进不是一种自生自发的、合乎循序渐进逻辑的、田园牧歌式的演进,而是一个由技术、经济、文化和政治等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的历史过程。但专利制度与这些因素的关联性的研究却乏陈可数,它们的关系就像“黑箱之物”,世人知道它们之间存在某种朦胧关系,却又无法清晰地道破这些因素的作用机理。虽然在对一些问题的讨论上,一些学者会对专利制度与技术、经济、文化或政治的关系有所论述,但截至目前,大多只是浅尝辄止的研究和讨论,缺乏对其进行系统性和内涵性的解构,并且相关学者对技术、经济、文化、政治因素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上犹显疏远和牵强,缺乏事实和理论依据。是以,本文将试图结合技术、文化、经济、政治等因素,对专利制度的演化机制,也即专利制度变迁的深层次动因和规律予以研究。
“制度与历史的结合,比之其他方式,将能使我们讲出一个更好的故事。”本文选择以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专利制度,具体而言还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将专利制度作为一种历史和现实存在进行研究,去重新理解专利制度,这有助于还原专利制度的本质与真实,以增进对专利制度、原则与规则的认识与批判。在对专利制度严肃认真的历史思考付之阙如的今天尤其具有现实意义,这是因为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质疑:专利私权不断进行非理性扩张;“专利私有化”现象日益突出,企业日益将专利作为竞争策略;专利私权日益国际化,发达国家占据专利制度构建的话语权;全世界范围内的“反专利运动”此起彼伏等。基于现有专利制度面临的各种问题和社会压力,人们会产生一种制度价值虚化后的前提诘问:专利制度还需要存在吗?它因何而存在?它到底该是什么模样?因此,从历史的角度去重新理解专利制度有助于对专利制度存在进行更好地反思。其次,对于当前专利制度的许多问题和现象,如果忽视历史要素而仅从制度变化本身去探寻专利制度蜕变的原因,可能会对专利制度问题的症结给出五花八门的意见。事实上,简单地根据逻辑分析与演绎推理,很难对这些问题作出是非对错的回答,甚至很难得出合理解释。制度变迁充满着各种复杂性、偶然性与可能性,既有顺理成章的情节,也有事前不可预料的情境。在很多时候,“现实主义”的历史考察与研究较之于纯粹的逻辑分析与演绎推理更具说服力。历史研究的价值在于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有规则并非当然如此,而是有其特定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并且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复杂性与可能性,从而增强让人理性认识批判及变通创新的能力。
纵观历史,人类经历了由技术和经济变迁所形成的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演进都堪称是历史的大飞跃。正如中山信弘所言,“一切制度均由其建立的时代所规定”。不同的社会环境形塑了不一样的专利制度观念,专利特权制度诞生于前工业社会,专利私权制度形成和发展于工业社会。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正如卡多佐所言,“从一种模糊的、不明确的同质同种逐步过渡到一种清晰的、明确的异质异种”的过程。何以如此?是什么推动着专利制度一步步演化?我们相信对于专利制度的许多方面,只有透过过去才能得到理解。历史对于专利制度而言,不仅仅是过去的事实,更多的是一种对现在正确解读的开始。
一、专利制度演化模型的择取
对于专利制度的历史研究可能存在多种方式,但以往学者对专利制度的历史研究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历史研究不乏异见,但现有的一些回答或解释总是不太令人信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其缺乏一个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对于长时间的历史考察需要一个分析框架和科学方法,否则任何历史的研究都容易变成一种材料的堆积,而未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历史研究本身所要追寻之意义。另一方面,国内外现有研究或者是属于一种专利制度历史方面的整理和研究,也即以介绍法律制度本身的演变为主;或者是局限于对不同历史事实的静态描述,缺乏整体性的动态研究;或者是仅仅对国内外专利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进行简单介绍,分析较为薄弱,缺乏对专利制度演进背后深层次动因的理解和研究。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只是就专利制度本身而进行论述,很容易使得对专利制度的历史考察走入死胡同。博登海默告诫我们:“我们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都在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因此,本文认为专利制度的历史研究必须把握两个要点:一是需要一个科学合理的视角去论述制度历史,评价制度的成败得失,从中获得启示、汲取经验资源;二是不能仅注重于法律文本自身的变化,而忽视了制度形成的宏观历史背景、制度变迁的社会条件和动因分析(包括技术、经济、文化和政治等因素)。据此,本文从演化经济学领域中择取了一个制度演化的模型,并将以此为视角对专利制度历史演进规律进行研究。
制度演化理论是指运用一套生物隐喻(如变异、选择、进化等语义体系),借鉴生物演化的思想方法来研究经济增长、制度变迁等规律的科学。广义的社会演化理论思想源远流长,可追溯到马歇尔、熊彼特、马克思、阿尔钦、斯宾塞、门格尔、哈耶克、凡勃仑、约翰.康芒斯等学者。自1981年博尔丁(Boulding)的《演化经济学》和1982年纳尔逊(Nelson)和温特(Winter)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开始,制度演化理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开始,之后在霍奇逊、梅特卡夫、多西、青木昌彦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他们发展出了一个富有前途的研究范式,虽然他们运用的具体模型有所差异,但是他们都遵循自然演化与社会经济演化的类比原理。
制度演化理论认为,物质起源不仅是一种长期的演化进程,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物种之间的相互竞争和选择,生物意义上的演化是指生物与其环境相互作用下,有机体、物种、适应性、基因和变异相互缠绕,“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过程。所有的生物演化现象都可以归结为两个进程之一:一个是适应性状的获得和保持;另一个是生物器官多样性状的起源和作用。其中,变异机制、选择机制和复制机制的循环作用是凸显演化进程的主要机制。类比于达尔文主义的分析方法,制度演化理论的分析框架运用了三个基本的生物学隐喻:变异机制、选择机制和复制机制。但制度演化理论绝非是对自然演化理论的机械应用,其与自然演化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与生物进化中,生物只有自然事物能决定表型的被动适应度不同;而在制度演化中,人类智力决定了一项制度安排的适应度(即人类智力对制度安排的福利效应作出衡量),受众对幸福的需求及其福利计算决定了某项制度安排能否改善福利以及合适与否。而正如约翰.康芒斯所言,由这种追求幸福的自利行为所作出的人工选择是人类进步的终极动力和保证——尽管人类进步之路通常是漫长、艰难而又血淋淋的。
因而制度演化理论把内源性(即行为体自身的因素)作为制度变迁的源头,正如Boland所言,“如果试图解释变化,那么变化的源头不能是外源性(外在于行为体的因素,例如战争、意外事件等)”。其把行为体的观念作为基因,而把制度安排视为表型,因为社会进化中观念基因是易变的,而表型则没有那么善变,并且把观念作为基因也符合制度变迁的个人主义基础:观念最终系于个体。制度是社会知识的化身或由固化的观念构成,制度本质上就是观念的化身或者被规制化了的观念。观念只是我们思想活动的产物。一个观念可以表现为信念、计划、观点或科学知识等多种形式,而制度相关的观念便是行为体关于制度系统构建的观念以及特定制度安排是什么的观念。由于异质行为体的自利性以及存在着多样化的知识(关于未来制度安排应该如何,总会有着不止一种的观念),所以制度演化的实质就是从不计其数的观念中,择取非常有限的几种观念,然后将其转化为制度的过程。从观念到制度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其本质上是一个复杂的演化过程。观念之间的竞争以及对规则制定权的争夺通常居于制度演化的核心位置,其本质上也遵循:“变异—选择—遗传”。
总体来看,制度演化过程包含三个阶段:具有自利动机的异质行为体受物质活动(技术、经济和文化)影响产生新的制度观念(变异机制)→持有不同制度观念的行为体利用其议价优势(包括经济势力、政治势力、观念吸引力)争夺设计和强行规定特定制度安排的权力(人工选择机制)→制度权力之争中获胜的一方构建制度,将反映其偏好的观念予以合法化、稳定化及复制(复制机制)。合在一起,这三个阶段对应着进化中的三个阶段——变异、选择(减少变异)、遗传(稳定化)。所以,是什么“使一种观念的时代得以来临”并将其转化为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可以概括为:第一,既定时空下物质活动(技术、经济和文化)对制度观念产生的可能性;第二,权势变更和政治博弈的过程。用杰克.利维的话来说,哪种观念能够成为制度根本上而言是一个政治问题。制度变迁关键问题是权势主体和政治过程如何互动以塑造制度变迁的结果。
一个模型只要没有被经验完全推翻,就不能断言它毫无价值而应被摒弃。只要构建的足够好,就能为学者们提供一个分析的样板,从而找到各自历史经验在理论上的支撑点,充分领受历史作为独特性和一致性(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体实质。这样的模型,其价值在于启示性,而不仅仅是信息传递。它不重在讲述事件本身,而是教人如何对客观事实进一步发掘和认知。是以,下文将基于这一理论框架,对专利制度的历史演化进行研究,探寻其背后的牵引力和阻碍因素。
二、威尼斯专利特权制度的演化
专利制度最初形成于中世纪后期(人们习惯上把中世纪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公元476年至公元1150年为中世纪前期,公元1150年至1500年为中世纪后期),那时候人类社会还处于前工业时代。大多数学者都熟悉和热衷于对1624年《英国垄断法案》的研究,并倾向于把英国14世纪的特许经营权作为专利制度的起源,甚至把1624的《英国垄断法案》作为现存专利法的唯一重要渊源,但事实上英国的专利特权制度来源于威尼斯,却鲜有对近代专利制度起源之国——威尼斯专利特权制度建立的动因和内容进行研究。现有资料表明,早在1281—1296年,威尼斯就对一些机械发明颁发了许可,又于1416年首次为发明人颁发了一定期限的垄断特权。在1474—1550年之间建立了一个稳定而体系的专利特权制度,尤其是威尼斯于1474年3月19日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是近代专利制度的起源。因而考察专利制度的起源,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专利制度为何诞生于中世纪后期的威尼斯?威尼斯专利特权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切的一切都需要穿透历史的迷雾去解开这段尘封的往事。
(一)威尼斯专利特权制度的演化动因
专利制度是以技术为客体的制度,只有人们认识到“技术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应用技术可能带来显著经济优势”的时候,才会出现应当由谁来获取该创新收益的问题,才会认为这种创新不应简单给予公众而是优先属于某些人的思想。正如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言:“财产的本质前提是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东西都可能成为财产权对象。”因而技术经济价值和经济利用观念是专利制度形成的基础。在古代世界和中世纪前期,无论是西欧还是亚洲的几大文明国度(包括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由于技术知识的认知基础薄弱,技术发展缓慢,技术发展主要集中于军事和工程等公共部门。这时期的主要技术创造主体是从事日常活动的群众,人们基于生存的目的,无意识或偶然的发现了技术。发明主要集中在公共工程、农业技术和军事技术等公共部门而没有与商业实践相结合,为私人部门服务,实用性不强。虽偶有一些农业工具、生活用品发明,但基本上都限于生存和生活所必需,手工业和工业技术有限,发展缓慢。技术还没有作为一股独立的生产力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并且当时的经济形态主要为农业经济,主要依赖土地、气候等自然资源以及劳动力,没有依靠技术的社会要求和内在动力,对技术的需求不高,技术对经济的价值和作用力有限。当时的文化环境(包括价值观、财富观以及宗教等),制约了人们对技术和生产的兴趣。例如西欧的基督教反对物质和技术进步,伊斯兰的穆斯林传统反对创新,古代中国的儒家、道教思想、重农抑商等观念都对技术创造和财富创造带来消极影响。因而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政府都没有形成技术经济价值和经济利用的观念。例如在古罗马时期,一名机械工程师发现一种搬运重型圆柱的更好方法时,古罗马皇帝维斯帕先虽然给予赏赐,但是却拒绝采用这项技术。甚至一些统治者因过分恐惧技术而对技术创新者予以严惩。例如,当时的古罗马皇帝提比略.凯撒(Tiberius Caesar)遇见了塑料(“永不破碎的玻璃”)的发明者,为避免他说“黄金会像泥土一样,一钱不值”而将其予以斩首。正如技术史专家Finely所言:“亚历山大博物馆、军事技术,以及天才的机械玩具都呈现出伟大之处。但没有一个人会想到将特西比乌斯的这些能量和发明运用到农业或工业中去,甚至可以直接从中获得巨额利益的托勒密家族本身也没有这样做。这和英格兰王室的不同之处,显而易见。”
中世纪末期,威尼斯基于其独特的技术、经济和文化传统最先形成了专利制度观念。首先,随着中世纪末期西欧技术潮流的兴起,威尼斯基于其独特的地理优势和广阔的海外贸易市场,使其能够接触当时中西方最为**的技术,技术认知的扩展以及贫乏的自然资源使得威尼斯人更加注重技术的创造,并且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阶层——工匠。这些工匠从事技艺活动具有一定目的性,并主要依靠积累经验来掌握相关的实用技能。当所有西方国家还只是将技术用于航海、农业以及日常使用时,精明的威尼斯人已经开始将技术应用到若干具体的原始工业部门中(包括造船、玻璃加工、纺织、印刷和出版等)结合运用科学理论对以往手工技艺经验的系统梳理,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这时候的技术发展远非之前的以满足生活和生存或公共部门为根本,而是指向物料充盈和经济扩张。技术作为重要生产力开始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技术作为客观生产的手段,其利益受到重视。其次,威尼斯**的工业技术,发达的商业贸易,广阔的海外市场催发了中世纪威尼斯工业的早熟和工商业经济的蓬勃,使其成为当时欧洲工业中心之首,这也进一步刺激了工业品和技术的需求。并且在威尼斯工业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这里已经出现了劳动和资本的分离,一些富裕的商人或工场主往往雇佣一些技工进行生产,作为一股新的力量开始崛起,他们是新兴的工商业阶级,同时还组建了各种行会。行会是在各自行业保持垄断地位的技术和产业雇主们组成的团体,很多雇主是当时新兴的资本主义商人的代表,行会成员自己有生产工具,自己购买原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各种行会组织在威尼斯逐渐建立和强大起来,他们逐渐意识到了技术对他们商品生产力和获取更多利润的重要性,威尼斯的大部分商业和技术都是由行会控制。最后,威尼斯等国家率先爆发了文艺复兴运动。当时的文艺复兴运动发挥了如下作用:(1)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潮启发人们的新知,强调社会经济和科技生活的实践结合,不但扫除了当时人们对技术的阴霾和无知,使人们重新认识了科学和技术理论,而且对于科技工作者愈加赞赏和鼓励,使得人们开始重视技术、尊重人才;(2)文艺复兴开始解禁基督教神性的压抑,释放人们的财富观和科技观,使得人们开始关注自然和财富,尤其是实用主义观念的萌芽使人们更加渴求财富和生产力的发展;(3)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潮及罗马法的复兴使人们重视个体主义价值。当然上述因素的作用是一个复杂的、缓慢、相互交织的过程,然而当一切条件都已经具备,在威尼斯不但最早萌生了技术经济价值和经济利用的观念,而且使他们开始否定中世纪过分重视团体的精神,推崇个体的独立意志,实质上有助于形成技术利益由个体享有的制度观念。但这一制度观念的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建立鼓励发明的基金会、发明奖励、特许经营许可等。事实上,正如下文历史所揭露的,在最初阶段,由于威尼斯政府和私人部门不同的目的,他们形成了不同的制度观念。
(二)威尼斯专利特权制度的形成
技术的商业价值最初是被威尼斯行会所发现,在行会中人们发现了技术与有形物品的区分,并将技术称为“无形财产”。最早的知识产权观念便开始在威尼斯的行会中生根发芽,并以集体财产的形式出现。技术的无形财产价值很有可能最先产生于威尼斯的玻璃行会。当时的威尼斯玻璃制品主要有三种:(1)玻璃珠;(2)经常使用的空心器皿;(3)镜子、透镜等。特别是威尼斯的玻璃珠,无论在制造还是输出上都在威尼斯玻璃工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当时世界玻璃工艺的中心,被誉为“玻璃之都”。而威尼斯其他行会也很快意识到不仅是玻璃技术,其他技术也可以具有商业价值,威尼斯其他行会也要求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来保护行会的集体财产。例如1297年5月21日,威尼斯议会颁布的一个法令就规定:药剂师基于自己设想的秘方所研制的药物,如果能够保证使用最好的药材,那么该药方就属于该行会所有,并且所有的行会成员都应该对其保密。因而“知识产权”在作为专业术语出现之前无意中已经以这些行会对无形技术的团体所有权的形式存在了。由于技术知识变得越来越有价值,它逐渐成为被挪用或偷窃的对象,由于当时欧洲各国是一个分散的、竞争的国家体系,行会内部成员会怀揣着行会内部的技术或产业叛逃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当然也可能出现行会内部成员敝帚自珍,不满行会对其创造的技术进行垄断的想法。这些国家或地区或基于减少进口产品的成本或发展经济的要求会对这些外来技术人才施以重酬。为了防止玻璃行会的技术财产被泄露或转移,玻璃行会中的技工雇主们开始不断要求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对其玻璃工艺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当时文艺复兴和罗马法复兴对个体主义价值的日益重视,威尼斯行会逐渐意识到赋予个体成员对特定知识享有利益的必要性,一些行会的内部规定便将之前视为集团财产的知识视为行会内部的成员享有。随着这些行会内部处理无形技术财产的经验越来越丰富,行会内部对于处理类似问题的规定也越来越具体。例如,他们对于无形财物的批准必须符合“实用性”,也即技工或制造者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或产品具有“实用性”,否则将承担责任。例如十四世纪威尼斯行会的一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发明了任何“有用”的丝绸制造机械装置或方法,其他成员不应该对其进行使用。这一标准后来被吸收到了威尼斯1474年专利法当中,成为专利的授权标准之一。
与此同时,威尼斯这个由商人和实业家所组成的国度是重商主义政策的起源地,威尼斯贯彻实施了最早的工商业主义政策——“官房主义政策”,实际上表明当时的威尼斯政府已经萌生了技术经济价值和经济利用的制度观念,并且这一制度观念具有多种形式,包括鼓励外国人的进入、财政资助、发明奖励以及专利特权。这些制度观念都是当时威尼斯政府鼓励工商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利用其政治势力很快将这些制度观念一一付诸于实践,有些还形成了成文的制度。
首先,鼓励外国人的进入实际上是政府引进技术人才的一种制度。威尼斯政府从很早的时候就邀请外来人进入国内。大约1350年,公民身份对于在威尼斯定居达到一定年限的所有人都是放开的。这是一项明智而且非同寻常的法律,但是却受到行会的阻挠,因为外国人才的进入将打破本地行会的技术垄断。其次,威尼斯政府还设立了技术发明资助和奖励制度。例如1332年,威尼斯政府向一个叫巴特罗梅尔.沃德(Bartolomeo Verde)的人资助了一笔费用,因为他允诺建造一个风磨。沃德有6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其安装并使之运行,一旦失败,他需要在12年之内退还风险基金并且应当就此先提供担保。沃德未必是这类风车的发明人,他可能是唯一一个知道如何制造风车的人,而政府希望传播和促进这种知识。在十五世纪,同样的资金被不断给予那些声称掌握成熟的或者新的磨坊系统知识的人;同样的资金在十五世纪也曾被提供给新的或改进后的木制品和船舶的设计者或引入者,当然可能还有更多的人被支持过。再次,威尼斯政府还提供对有用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例如,威尼斯为吸引**人才到其最大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海军生产武器的“兵工厂”阿森纳,提出了以高额的报酬和包括提供住房的高福利待遇来吸引技术人才。再如在威尼斯颁布1474年专利法之前,威尼斯议会在1453年1月18日颁布了一项综合性的法律,该法律涉及当时威尼斯财务和经济等各种事项,其中一条极具重要性的规定指出:“如果任何人提出了制作新发明的方法并且这一方法被证明在我们的领域内是可行的,那么任何其他人如果要使用该方法都必须向其支付费用,并且他有权监督该发明的制作并获得议会给予的充分报酬。”虽然该法并不是专利法,但它是对于发明新事物的人给予特殊激励的法律,获取许可费以及议会给予的充分报酬。史料表明,该法实施以来在威尼斯产生了一定的作用。
最后一个是特权,威尼斯政府可能是从行会对其成员授予技术利益中获得启示,通过对引进技术者或原创技术的发明授予特权的方式鼓励技艺的发展,以发展工业和维持威尼斯的经济领先地位。最初只是注重在玻璃、制药或丝绸等特殊领域,后来逐步放开,向所有的技术领域开放。之所以称之为“特权”,是因为在当时行会制度下,任何提出新技术的人都首先需要当时的政府或皇室的一种特殊的权利或许可,以便通过制造、出售或使用新发明来打破现存的行会垄断,这些特别创制的权利被称为特权。由于威尼斯早期特权制度并没有成文法规定,因而其多依赖于人们的普遍实践,威尼斯特权内容也在这些实践中得以不断的丰富。威尼斯最早的特权授予是为了限制行会的垄断,鼓励产业发展,但是之后大量的特权都与行会制度没有多大关系。例如,威尼斯维护水渠和供给粮食的设备,这些技术的授予都是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技术。
因而威尼斯政府当时已经知道鼓励技术发展是由多样性的制度选择,同时也更加表明专利特权制度仅是当时鼓励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之一。那么为何最终威尼斯政府会选择专利特权制度作为鼓励专利技术的主要措施,而其他措施逐渐湮没在历史的尘埃当中?有学者认为,当时威尼斯之所以最终采取专利特权制度可能是一种历史的偶然性。随着十五世纪的到来,威尼斯遭遇了一场金融危机。这场危机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它为扩大在意大利的领土面积而不得不进行的战争;另一部分原因是来自土耳其人的威胁,威尼斯政府只好改变了补贴的办法,转而采取垄断权的办法。也有学者认为,威尼斯最后之所以选择专利特权作为吸引人才的主要办法,是因为它发现专利特权在实践中更加有效,也更能为历史所接受。事实上,史料表明,威尼斯专利特权制度的选择和构建是在行会与政府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是他们有意选择的产物。
在当时,行会本身是威尼斯本地产业的利益集团。某种程度上而言,他们类似于现代的大型卡特尔,它们试图通过相关法规的制定对同行业生产和贸易的一切方面设定标准。行会通过内部成员的利益,形成在本地市场上本行业的垄断格局,进而免于竞争。然而没有预料到的是威尼斯政府为了发展工商业,大力鼓励引进外来技术,随着人们对普通消费品需求的增加,行会发现他们不断受制于外来者的竞争,新技术的输入打破了行会的垄断。对于这种新技术的竞争,行会为了掌控对这些技术的垄断,一方面不断劝说政府对他们行会成员的发明适用惯例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他们诉求建立一个符合他们利益的专利制度。威尼斯行会与政府之间保持着一种密切的利益关系,无论是对于参议院还是十人元老会,他们无法管理国内所有巨细的事情,它只能依赖行会对其产业和经济实务进行管理。行会可能是直接或依赖他们在议会中的成员向参议院和十人元老院反映他们的需求。它希望政府能够制定一个更好保护他们技术优势(至少是暂时)的法律。
对于威尼斯政府而言,它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威尼斯作为一个商业城市,建立并经营了**的商业网络,几乎控制了从东方经地中海向欧洲运送商品的所有贸易商路,并且建立了广阔的海外殖民,通过广泛的商业贸易发展经济。但与意大利的其他商业城市相比,它开始逐渐失去优势,这并非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并且当时威尼斯的贸易路线正被不断崛起的土耳其帝国所控制,安特卫普的崛起也开始威胁威尼斯商业贸易中心的地位。尽管一直到十八世纪为止,商业资本仍然比工业资本更加重要。但是自十五世纪开始,新兴的工业部门开始在城市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而建立一个有利于工业发展以及鼓励商业竞争的法律非常符合当时威尼斯政府的利益。事实上,根据史料揭示,1453年随着君士坦丁堡的没落以及土耳其帝国的兴起,前文所言的1453年奖励发明法亦颁布于君士坦丁堡的没落以及土耳其帝国的兴起,1474年法颁布于土耳其帝国对威尼斯贸易路线的威胁时期,这绝非是一种历史的巧合。
最接近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威尼斯参议院1474年法令(The Venetian Senate’s 1474 Act)被公布在了威尼斯公共福利委员会“Greater compendium”的公告上,这一公告上的法律都是对威尼斯人民极其重要的法律,并且是正式法令或行政命令的性质。该部法律无疑是行会与威尼斯政府利益平衡的产物:首先,该法明确规定了专利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授权标准,尤其是实用性标准明显是吸收行会内部的规定;其次,该法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增加我们的社会财富”以及威尼斯政府“基于其权力和判断”可以强制许可使用他人发明等规定皆体现了这一点。事实上,之后的实践更加表明了威尼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偏护;最后,该部法律是以116比10的绝对票数通过(其中4票弃权),它获得了行会的绝对支持。尽管该法对发明者发明授予垄断性权利以及并没有排斥引进发明的规定,可能会损害行会的利益,但是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参议院承诺给予本地行会成员以优先保护,并减少对外来技工的引进。并且之后的专利授权实践表明,如果行会现存的垄断受到影响,它有权利要求听证,甚至在威尼斯政府倒台之前一直有效。
(三)威尼斯专利特权制度的内容与影响
由于威尼斯1474年法令规定比较简单,其呈现的仅是基础的制度框架,威尼斯政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这一框架,形塑着专利特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方向,并在1474—1550年之间建立了一个稳定而有体系的专利特权制度。由于专利特权制度是威尼斯鼓励本国产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政策工具,因而威尼斯政府对于专利授权实施的是一种实质审查制和个案授权标准,因为这可以最大程度确保政府对技术进行控制和审查。由于当时的专利申请数量不多,专利授权的程序大都通过交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可以将申请书提交到议会或参议院,有时候他们也会交由公共福利委员会、商业委员会或大陆政府。但除了议会特别感兴趣之外,一般都交由参议院进行审查。参议院在必要的时候会聘请不同的地方法官对所申请的发明进行审核,并出具详细的调查和报告,最后由当时的总督作出最终的决定,参议院通过公报(当时所有的法律颁布都通过公报颁布,所以专利的颁布类似于新法的公布)将这一结果予以公布。当时所有的授权都是参议院基于个案认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授予不同的特权,这使得威尼斯政府对于专利的授权具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威尼斯政府甚至还能基于经济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所授特权,这使得发明者的相关特权极不稳定。
虽然威尼斯1474年法规定了新颖性要件,但实践中新颖性一般以一种附带的方式被进行考察,威尼斯授予专利特权的最根本的依据在于实用性。实用性的主要内涵包括可实施性和公共利益。可实施性指的是专利特权被授予之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实施或使用,如果在这一期限内没有实施或使用,该发明就会被撤销。除了这种直观的技术“可实施”以外,专利授权还要迎合重商政策的一些附带的“实施性”要求。这些“实施性”要求也被视为威尼斯政府向个人授予专利权的“对价”,主要包括培训国内学徒、披露新技艺中的秘密以及向威尼斯政府支付少额的租金。而公共利益指的是专利申请人的发明是否具有有利于公共事业的用途,尤其是事关威尼斯经济发展的用途。例如节约工作成本、更好地利用自然、对现有威尼斯产品的进一步完善、节约劳动力及更好地增加国库的收入等。审查者如果能被说服其发明具有重要的公益性,其被授予的可能性就很大。正如Fernand Braudel所言:“根据威尼斯审查委员会的注册和档案,授权的发明专利无论重要与否,十分之九都是为解决威尼斯城市问题,其中社会利益的衡量是最优先和重要的。”威尼斯政府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用性程度授予不同的排他性特权,甚至连专利特权人的保护期限都是与其实用性程度密切相关,但威尼斯政府严禁对一些事关常见生活公共利益的发明进行注册和授权,例如威尼斯政府禁止他人垄断和销售“用于眼镜和阅读的玻璃”。在审查过程中,有时候参议院发现申请者的发明即使还没有作出来,但只要该发明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重大,并且发明者承诺能够达到他所声称的效果,仍然可以授予专利。例如,1568年安德鲁.布鲁贡的红黑色印刷专利中,参议院认为:“尽管我们仍未看到任何设备或模具,但只要申请者达到了他所声称的成果,即可授予专利。”威尼斯1474年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以及实践也体现了威尼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重视。例如在1502年,威尼斯最高权威机构十人委员会基于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对阿尔杜斯.马努修斯颁发一项强制许可使用的裁决,但同时命令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的专利。
作者简介:袁锋,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