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专利申请的两种独权写法,你觉得哪个更好?

· 中国专利新闻

这项技术(相关的技术描述在下文)交到你手里,如果是你,会怎么写?

我们整理了两种可能的独权写法,你觉得哪个才是更优的选择?


写法一

1、一种自适应视频流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视频流的初始清单及视频块信息,确定多个视频块的价值特征和网络资源特征,所述价值特征反映用户对所述视频块的兴趣程度和/或所述视频块的内容关键度;

基于所述价值特征和/或所述网络资源特征,从多种表示形式中为所述多个视频块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推荐表示形式,所述多种表示形式表征不同的视频质量等级;

组合所述多个视频块和对应的所述推荐表示形式,生成播放清单。


写法二

1、一种自适应视频流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构成所述视频流的多个视频块;

对至少一个所述视频块,根据其内容特征、用户历史行为和网络资源特征,确定播放标准;以及

基于所述播放标准按不同质量播放所述多个视频块。


技术说明

传统技术痛点

传统的自适应视频流技术,仅根据客户端网络状况调整视频画质,用户体验不佳和网络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本案改进点

提出了一种兼顾网络状况、视频内容重要性和观众兴趣的解决方案。

将视频切片分成多个独立的视频块,并为每个视频块准备多种画质版本(从高清到标清)。

分析确定每个视频块的历史用户行为、以及内容重要性。

基于网络状况、历史用户行为、以及内容重要性三因素综合决策,为每个视频块动态分配画质。

整合所有视频块的画质决策结果,生成动态播放列表,指导播放器播放。

比如,“这个高潮部分,用高清播放;那个视频块是广告内容,用标清播放”。

你的选择和理由是什么呢?

先看看两套权要的差异,想想这几个问题:

写法1把如何确定不同视频块的特征限制在权要,真的有必要吗?

写法2简单的一句确定视频块是不是够了?

写法1在基于不同特征确定视频块的质量标准/等级时,用了“和/或”的表达,这比起写法2直接用“和”,从保护角度更有优势吗?

播放时,写法1比写法2多的“生成播放清单”到底有没有必要?

先说答案,写法2比写法1更好。

其理由就藏在上面三个问题的答案里。

技术方案的核心发明点是,把视频划分为多个视频块,然后针对不同视频块的特征确定各自的播放标准,再进行播放。

这一点清楚了,三个问题的答案就很显然了。

如何确定不同视频块的特征,并不是发明点,没必要在独权就去限定了。

“生成播放清单”同样是这个道理,而且很明显,生成播放清单很常规,限定这个特征更多的是负面影响。

至于问题2中“和/或”的使用,这样的表达确实包含了各种可能性,范围可能更大。但却忽略了这会模糊和削弱发明点的创造性强度。而且,当可选项仅为三者之一的“网络资源特征”时,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所以,这一表达的使用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盲目使用会带来比缩小范围更严重的后果。

来源:知研团队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