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之主动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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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定之时机
发明类:一者,呈实质审查之请时;二者,自收进入实质审查之令后,三月之内。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自请之日起,两月之内。
2. 更定之性质
此乃“可以”更定,非必为之。若匠者不欲更定,则案卷如旧,程序自续。
3. 更定之范围
相较于因审查意见而改之“被动更定”,主动更定自由较广,可改错字、增删权利要求等。
然须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不得超原请之范围。
若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第八章5.2.1.3节所列五种情形,宜趁主动更定之机为之,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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