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预审的基础介绍

· 专利业务

01 备案条件

两家预审中心备案条件的共同点在于: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 权管理制度;

不同点则在于:

1)天津保护中心

登记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经营范围或研发方向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材料产业领域相关;

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需要至少一件作为一申请人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三年内没有国知识产权局或天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5%以上的优先备案。

2)滨海新区保护中心

登记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

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新能源产业相关;

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02 专利预审领域

从备案条件中的注册地限制这一条来看,大多数企业就没得选。但如果一个企业在两地都有关联企业,那就需要考虑如何选择合适的保护中心了。

至于如何选择,我们继续来看看两个保护中心的预审领域。

天津保护中心和滨海新区保护中心的预审领域截然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研发方向进行考虑,进而选择合适的保护中心。这里做一个简单说明:

1)天津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确定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材料产业的共 65 个国际专利分类(IPC)主分类小类和 9 个洛迦诺分类号。

具体可查看官方文件: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表,相关链接:http://mrw.so/5NvCWG

2)滨海新区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范围确定为:属于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的共 86 个国际专利分类(IPC)主分类小类和 63个洛迦诺分类号。其中,“新能源产业”领域暂未确立IPC分类号。

具体可查看官方文件: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表

03 专利预审审查内容

滨海新区保护中心预审的审查内容包括:

分类号核实

形式审查

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对于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主要会审查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单一性、新颖性、公开不充分、说明书支持、权要清楚问题等内容。所以,滨海新区保护中心不会因为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问题而给出预审不通过的结论。

此外,关于天津保护中心的预审审查内容,官方并未给出具体说明。

但经我方与官方电话核实,滨海新区保护中心预审的三项审查内容,天津保护中心同样会审查。不过要注意的是,对于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天津保护中心还会审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问题。

04 专利预审机会的影响因素

根据天津保护中心的《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缓预审服务六个月以上:

多次违反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备案单位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因备案单位原因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信息有误而收到国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其他因不规范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

半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超过50%的;

授权后专利维持年限少于两年的;

备案单位为非正常代理提供便利;

一年内有国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备案单位预审申请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其他不符合天津保护中心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关于暂停预审服务,滨海新区保护中心同样做了规定,只是暂停时长视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预审服务管理规范(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保护中心核实后,暂缓预审服务三至六个月:

因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问题的;

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一)所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二)所提交专利预审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一年内提交的在受理范围内的专利且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案件数量占比在50%以上(含50%)的;

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凭空编造情况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备案主体为非正常代理提供便利;

技术方案存在明显涉嫌抄袭的;

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行为。

而滨海新区保护中心暂停预审服务更久的,则可长达一至三年,触发条件如下:

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单个备案主体或多个备案主体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一年内提交的在受理范围内的专利且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案件数量占比在70%以上(含70%)的;

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知识产权局通报;

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

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

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其他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行为。

暂停期满,且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及一些严重情形,保护中心则会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1)天津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若涉及以下情形之一,将会停止预审服务,取消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

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备案单位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备案单位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单个备案单位或多个备案单位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

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一年内有两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其他不良记录。

2)滨海新区保护中心

已备案主体出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滨海中心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对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复核的,以及已注销或注册地转移至滨海新区外的备案主体取消其备案资格。

总的来说,两者专利预审的影响因素其实差不多。核心的还是在于申请人务必按照相关规定正常申请专利,杜绝采取不正当方式,以防被贴上“非正常”的标签后,直接错失备案资格。

来源:知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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