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的五个申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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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的五个申请基础

  1.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申请Section 1(a)

  商标在申请之日起前已经在美国使用,申请时需要提供使用证据及首使用日期。

  2.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申请Section 1(b)

  提交申请时商标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是申请人真诚地(Bona Fide)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3.以国内注册为基础提交申请Section 44(e)

  申请人在其原属国已经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的商标。

  原属国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内商标必须保证在美国商标注册下来之前保持有效状态,若在美国商标注册之前国内注册商标已到期或者即将到期,需要提供续展证明;

  证书/续展证明英文翻译件(译者需要签署);

  获得国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打算在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不能有任何细微的改动;国内注册证上**的商品/服务的范围必须大于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保持一致。

  4.以外国申请为基础提交申请Section 44(d)

  在提交美国商标申请之前的六个月内有在外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提交申请。此基础也称为“外国优先权基础”,即要求美国的申请日期和外国商标申请日期相同。

  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使用商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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