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主题名称清楚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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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求类型清楚,在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法条内容可以看出,对于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保护,两者针对的行为是有所不同的。具体地,专利产品针对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而专利方法针对的行为包括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分为两类: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由此,便产生了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对权利要求的类型进行明确区分,便是十分必要的。

而类型清楚,就当包括主题名称清楚,具体地,是指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或者方法权利要求。

换言之,一项权利要求要么是产品权利要求,要么是方法权利要求,不能兼而有之。

再看开头的四道题。

一题中使用了“技术”,习惯上常把“技术”作为“方法”来理解,但不可否认,在某些场合,“技术”也能指代“产品”。比如该题涉及的高速传输文件的技术,可能是一种高速传输文件的方法,也可能是一种高速传输文件的设备。因此,实践中认为“一种……技术”不能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即该主题名称是不清楚的。

第二题中既包含产品,又包含方法,显然不能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因此该主题名称是不清楚的。

第三题中的开关和转换器尽管都是产品,属于是产品权利要求,但并不能清楚地表明要保护的是哪一种产品,因此该主题名称是不清楚的。换言之,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只能是一种产品,涉及两种及以上产品的主题名称都是不清楚的。

第四题中的电梯是一种产品,但其包括控制机构、传动机构和升降机构,其改进之处并不能清楚地反映是对电梯还是对哪个机构的改进,因此该主题名称是不清楚的。

除此之外,例如一种配方、一种设计、一种逻辑等,同样认为该主题名称不能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因此都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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