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

· 维权服务

1、企业专利权稳定性分析专利权稳定性分析报告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实体内容主要包括:

1) 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 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的规定;

3) 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清楚简要的规定;

4) 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关于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规定;

5) 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上述实体内容往往也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常用条款,因此专利权稳定性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而言,企业尽早进行专利权稳定性分析工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前制定合适诉讼策略如果专利稳定性不高,企业可以提前对遭遇侵权时是否要进行起诉制定预案。能够有效降低制止侵权时付出的成本,如律师费、代理费用等。

(2)有效降低专利维护成本专利权稳定性分析对于专利权的准确认定,能够帮助权利人识别出权利不稳定的专利,从而及时停缴年费以降低专利维护成本。

(3)可为专利交易提供保障鉴于近年专利转移转化总体成效稳中有升,尤其是发明专利的转移转化相关数据增长最为突出。提前进行专利权稳定性分析工作,能够帮助买家或被许可方对待交易的专利有更为具体的了解,提高交易信心,为专利交易提供有效保障。

(4)有助于企业的专利布局企业在进行专利布局时,会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对技术的不同侧重点或应用进行排兵布阵。假如企业对已经优先布局的专利进行了权利稳定性分析,会间接获取一部分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如若相关现有技术来自于竞争对手且专利公开时间与企业技术研发时间较为接近,就能为企业后续的布局工作提供一定的技术信息和研发启示。

(5)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由于专利权稳定性分析报告是针对专利进行的全方位体检,能够为一线技术人员提供最为直观的专利知识,帮助技术人员在进行技术研发或撰写技术交底书时,从行业整体情况出发,立体地看待研发工作。

同时,还可以帮助技术人员对于企业开展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如专利查新、FTO防侵权检索分析、专利布局分析、专利挖掘等工作有更为深刻的理解,熟悉企业专利生产线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专利权稳定性分析工作,除了上述常见的“外部”作用,还有很多“潜在”效果,需要企业从长远角度考虑,尽早将专利稳定性分析工作纳入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环节当中。

2、两种专利侵权存在方式1) 产品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 方法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在直接侵权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能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包括销售未组装的配套专利产品),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磨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等。

3、专利权保护范围和解释3.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注意:

1) 以授权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为准。

2) 不能以专利产品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3) 权利要求由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

3.2 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为准。2) 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明表述。

3) 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项技术术语的准确含义要参考有关文件。尤其是专利权人认可、承诺、确认或者放弃的内容。

3.3 专利说明书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中的作用(1)专利保护范围是以经过说明书正确解释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的。专利权利内容与说明书一致时专利权利是确切的专利权利内容与说明书差异时解释、修正权项,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2)侵权诉讼中说明书在三个方面起到解释作用:

1) 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易理解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给予清楚的解释;

2) 权利要求的保护过大时,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适当缩小;

3) 权利要求的范围过小时,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适当扩大(目前已基本不采用)。

3.4 实施例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中的作用——权利要求不受实施例的限制

(1)作用:

1) 实施例可以起到对权利要求的支持和概括功能。

2) 实施例可以使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具体化,从而使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实施性得到支持。

3)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内容、发明优点和效果及附图说明起到了“浑然一体”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

(2)运用实施例解释权利要求时应注意的问题:

1) 专利保护范围不应当受说明书中实施例的约束。

2) 在有些情况下,专利的保护范围允许限定为具体的实施例。

3) 主权项应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能认为实施例只是个实施例而不予考虑,从而造成对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解释。

3.5 摘要与专利保护范围无关1) 专利法第26条第2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 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依据,也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3) 摘要与专利保护范围无关。

4、几个专利侵权重要概念

4.1 申请文本与授权文本文本种类: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文本、无效审查决定本文。

注意:以诉讼时最终授权文本确定专利保护范围4.2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1)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2)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1) 所属类型相同:如独立权利要求为一方法,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为更具体的该方法。

2) 保护范围不同: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宽,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较窄。

3) 目的作用不同: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及无效中的替补,防止他人申请选择发明。

4) 两者有关联性:独立权利要求有专利性,从属权利要求都有专利性。独立权利要求无专利性,对从属权利要审查,可能有专利性,也可能无专利性。

5) 侵权中,通常只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也可考虑从属权利要求。

4.3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1) 前序部分为主题名称+与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 特征部分为主题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3) 前序部分的特征+特征部分的特征,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4) 侵权判定时,必须对照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4.4必要技术特征与附加技术特征(1)必要技术特征:

1) 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达到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2) 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写进独立权利要求中。

3) 不同种类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不同的。方法:步骤(工序)和(或)工艺参数产品:部件与部件之间的空间位置、连接关系或装配关系(2)附加技术特征:

1) 附加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仅与达到发明创造的目的有关。

2) 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3) 附加特征,应当写进从属权利要求。

4) 侵权判断时,通常考虑的是必要技术特征。

4.5 技术特征与完整的技术方案

(1)一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两个因素起决定作用的1) 技术特征的数量:数量越多,保护范围越小;数量越少,保护范围越大。

2) 技术特征的抽象程度:越抽象,保护范围越大;越具体,保护范围越小。

(2)恰当确定保护范围应当注意的问题1) 正确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数量,使其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求的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2) 使用抽象概念作为技术特征,必须在说明书中有具体下位概念的支持。

(3)完整的技术方案是指由完成发明任务的必要技术特征全体构成的方案。

1) “发明任务”是决定技术特征数量的基准,也是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框。

2) 发明任务愈抽象,技术特征的数量愈少,保护范围愈大;发明任务愈具体,技术特征愈多,保护范围愈小。

4.6 基本专利与从属专利(母专利与子专利)(1)概念: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则前一专利为基本专利,后一专利为从属专利。

(2)形成从属专利的形式:

1) 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 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用途。

3) 在原有方法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用途。

(3)实施从属专利,构成对基本专利的侵权;(4)基本专利与从属专利的权利人可协商交叉使用,也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叉强制许可使用。

4.7 全部侵权与部分侵权在侵权认定中,只有全部侵权,没有部分侵权。

1) 实施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部分特征不是部分侵权。2) 在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创造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只覆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也不是部分侵权。

3) 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发明创造,使用了有效部分的技术特征,也不是部分侵权。

4) 间接侵权不是部分侵权。

5、专利侵权判定五大原则5.1 全面覆盖原则——简单、常用、基本的原则包括四种情况:

1) 字面侵权: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都相同。

2) 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3)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而侵权物出现的技术特征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也属于技术特征相同。4) 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中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5.2 等同原则——侵权判定中的一条重要原则(1)定义: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2)等同原则的适用:

1) “等同”的技术特征,是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各项技术特征,不仅指区别特征,也包括公知技术特征。2) “等同”,指的是技术方案中一个或几个具体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的等同,不是侵权物和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3) “等同”的技术特征,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等同替代物。4) 适用“等同原则”判断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不以专利申请日或公开日为准。

(3)不等同的情况:1) 公知技术。2) 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3) 在专利申请中故意排除的事项,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5.3 禁止反悔原则(1)含义:专利权人对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认可、修改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2)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应把握:1) 在涉及“等同侵权”时,专利权人曾作过承诺、认可或放弃,则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后适用等同原则。2)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必须依照专利文档。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3) 专利权人只有在授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时承诺、认可、修改或放弃的内容,才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4) 侵权诉讼中,被告不作请求时,法院不主动运用“禁止反悔原则”。

5) 司法解释: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4 多余指定原则(目前基本不用)(1)含义: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与完成发明目的无关的附加技术特征时,如果被告在被控侵权物中未实现该附加技术特征,仍可以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2)运用多余指定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 运用时必须结合专利说明书对该项多余技术特征的目的、作用的说明加以认定。

3) 确定为附加技术特征,并非将该附加技术特征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只是在进行技术比较时,对该技术特征不予考虑。

4) 对特征部分的特征运用多余指定原则要特别慎重。

5) 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5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1)自由公知技术是指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公知技术,任何人均可以无偿实施。

(2)运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应注意的问题1) 自由公知技术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是对应于专利技术中的某个、某几个技术特征。

2) 运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时,被告应证明自己实施的是自由公知技术,而且这个公知技术是一个完整的公知技术,而不是拼凑而成的公知技术。

3)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只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且只能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不能得出专利权无效,法院不应予以保护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