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答复

· 专利业务

法律原文: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这一条法律中有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2)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我将这两方面分开来进行说明。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要清楚其实是专利权人的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因为一个技术一旦授予专利权,那么该技术就变成专利权人所独有的技术,其他人再使用该技术就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既然技术变为独占,专利权人就有责任或义务向公众表明其权利的界限是什么,让公众明白什么是侵犯专利权的、什么是不侵犯专利权的。如果专利权人未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定清楚,专利权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在审查阶段,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是审查员驳回专利申请的条款之一,在诉讼阶段,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会被法官认定无法判断被告是否侵权从而败诉,所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

 

先从*简单的“所述”说起。

例子:

一种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触摸;

判断所述触摸是否沿预定轨迹滑动;

如果所述触摸沿所述预定轨迹滑动,则解锁手机。

上文中出现了三个所述,第一次出现“触摸”之后,该“触摸”再次出现时,在再次出现的“触摸”之前增加“所述”,以表明再次出现的“触摸”和第一次出现的“触摸”是同一个触摸。

中国的专利法*早来源于德国,据说是德国大众来中国建立工厂,说可以许可一部分专利给我们使用,但是当时还没有专利制度。后来我国决定建立专利制度,派了*早的一批人去德国学习欧洲专利法,回国之后就建立了我国的专利制度。所以我国的专利制度和欧洲是有接近之处的。也就是说专利制度是舶来品。在英文表达中,第一次出现一个苹果用An apple,第二次再出现同一个苹果用The apple,那么“The”就被翻译成了“所述”,当然,也有英语申请文件中使用“The said”来表达“所述”的,这看起来好像更加适配了。这一段都是我的猜测,供参考。

我来讲个段子更加的形象的说明一下“所述”。

在北京的老小区里生活,一定要跟居委会大妈搞好关系。

早上我刚出门,正碰到居委会大妈在门口溜一只京巴,赶紧跟大妈套套近乎:“大妈早啊,您遛狗呢?”大妈一脸的不乐意,直接开始数落我:“年轻人不懂事,不会说话,这是狗嘛?”我赶紧道歉:“哎呦,大妈抱歉抱歉,您教育教育我,您遛这物件怎么称呼?”大**脸瞬间温顺起来:“这是我儿子啊”,我得赶紧找补回来了啊,赶紧说:“哎呦,大妈,我怎么看着我哥状态不太好啊?您的赶紧带我哥去门口的宠物医院瞅瞅了,如果我哥不行了,我有张八折火化卷送您呗”。大妈说:“你哥*近确实不行,不喝水,见人就想咬”。我立马离狗一丈远,说:“大妈,那您的留点儿神儿,您给我哥打狂所述我哥疫苗了吗?”

大家注意,这个地方的“我哥”不再具有普通含义,而是特指上下文出现过的那条狗,这种情况下,用专利语言表达的话必须带上“所述”。

一般因为“所述”导致的不清楚可能是由于撰写时的马虎,或者权利要求引用导致的问题。

例如:

1. 一种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触摸;

判断所述触摸是否沿预定轨迹滑动;

如果所述触摸沿所述预定轨迹滑动,则解锁手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轨迹为预定形状的轨迹。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形状为直线。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在引用权利要求1时“所述预定形状”不清楚。

由于“预定形状”一词出现**出现在权利要求2当中,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就有问题了。该案答复也比较简单,将权利要求3修改成仅仅引用权利要求2即可。

来源:原创 韩一星 韩一星讲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