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推出半导体专利“特别审查计划”
美国推出半导体专利“特别审查计划”
2023年11月3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推出一项“半导体技术试点计划(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通过加快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来推动半导体技术创新,从而支持美国的芯片计划。
该试点计划旨在鼓励半导体制造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创新,并提供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激励半导体制造领域的投资。根据该试点计划,加快对半导体制造专利申请的审查,鼓励增加半导体器件产量、降低半导体制造成本和加强半导体供应链的创新。被接受进入试点计划的申请将轮流推进(被赋予特殊地位)进行审查,直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半导体技术试点计划将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接受特别申请,直到2024年12月2日或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总共 1,000 份可授权申请之日,以先到者为准。
美国专利商标局强调这一项半导体技术试点计划,是用以支持《2022年创造有益的半导体生产激励措施 (CHIPS) 法案》。此外,该试点计划还支持2022年8月25日第14080号行政命令,该命令实施了《芯片法案》规定的半导体制造激励措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凯西·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对与半导体器件制造相关的专利申请进行快速审查,加快了将关键创新推向市场的速度,并加强了我们国的供应链。“从手机到汽车再到其他日常设备的创新,我们通过这个项目的目标是更快地将更多尖端技术送到消费者手中,同时减少我们对国外半导体芯片供应的依赖。
不难发现,USPTO推出的这一“特别审查计划”,配合的就是美国旨在恢复其半导体制造短板而推出的“芯片法案”。
美国产业属于典型的制造空心化,半导体也不例外,这也造成了美国目前除了Intel之外,全球其它重量级的半导体制造产业链都布局在了东亚。正因为此,美国意识到这已经构成了对国家安全威胁,因此希望尽快的弥补这一短板,加快半导体制造的美国回流。
正如美国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说:“《芯片和科学法案》是促进美国新一轮创新浪潮、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和保持全球经济竞争力的千载难逢的机会。“这项新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计划将确保我们优先考虑关键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激励对国内半导体制造的投资。
可以看出,美国此举意图明显,就是要在其半导体产业链中最薄弱的制造环节,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和知识产权产出,从而进一步增强美国技术在半导体制造环节上的比重。
根据这项计划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必须包含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涵盖制造半导体器件的工艺或设备,并与H10(半导体器件;合作专利分类 (CPC) 系统中未另行规定的电气固态器件)或 H01L(H10 类未涵盖的半导体器件)。
这两个分类号正好就是半导体制造的核心分类。
为了满足该申请,该特别申请还必须证明:(a)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要求保护的发明符合试点计划的技术要求,可以改善半导体器件的制造;(b) 要求保护的发明所涵盖的满足中试计划技术要求的方法或设备在说明书中公开为主要侧重于半导体器件的制造;(c) 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加快审查申请将对半导体制造业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增加半导体器件产量、降低半导体制造成本或提高半导体供应链的弹性;(d)发明人或任何共同发明人未在超过四项其他非临时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而这些申请已根据本试点计划提交了特别申请。
不过,该计划也规定了不满足的条件,一旦符合以下情况,该申请将被驳回,且没有纠正机会:(1)申请不包含符合试点计划技术要求的权利要求;(2)本说明书未公开权利要求所涵盖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半导体器件制造工艺或者装置,其主要集中在半导体器件的制造上;(三)申请或者进入国家阶段未以电子方式向专利中心提交的;(4)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在提交申请或进入国家阶段时未以DOCX格式提交;(5) 该申请不是根据 35 U.S.C. 111(a) 提交的原始(非重新发布)、非临时实用申请,也不是根据 35 U.S.C. 371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6)申请要求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先前提交的申请的申请日中受益,这些申请是非临时美国申请和/或指定美国的国际申请;(7)请愿书未与申请或进入国家阶段一起提交,或在申请提交日或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30天内提交。
此外,对于申请的权利要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该计划也进行了明确的说明:申请必须包含不超过三个独立权利要求,总权利要求不得超过20个(“程序权利要求限制”),并且不得包含任何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如果申请超过三个独立权利要求或总共 20 个权利要求,或者如果其中包含任何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申请人应根据 37 CFR 1.121 提交初步修正案,以在不迟于根据试点计划提出特别申请之日取消任何超额权利要求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
那么该计划在USPTO的内部审查中,如何体现出特殊性?
对此,USPTO也做出了说明:试点计划接受的申请将被轮流推进(被赋予特殊地位),直到发出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未满足加速审查计划(例如,对审查支持文件的要求)或优先审查计划(例如,优先审查费或处理费)的所有当前要求,包括任何额外费用支付。
在USPTO的内部操作中,如果申请人根据试点计划提出特别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完成预审处理之前不会对申请作出决定。任何有关特定请愿书的查询都应直接向处理该请愿书的相应技术中心提出。如果申请获得批准,该申请将在试点计划下获得特殊地位。该申请将被列入审查员的特别案卷,直到发出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该申请在审查期间将不再被视为特殊申请。例如,如果一项修正案是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提交的,则该修正案将被列入审查员的常规修订案卷。
来源:USPTO官网
作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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