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乘车卡及图”商标在驳回复审中为什么初步审定了?
“腾讯乘车卡及图”商标在驳回复审中为什么初步审定了?
一位好友总是对自己的文章不满意,常常写了两三千字又都删掉了,觉得表达不够有新意的话,文字不好意思见人。但我认为,写出锦绣文章固然好,但人间的道理就那么多,那些真的、美的、善的东西,就算是多重复几次,也是有意义的。因为不让真理、常识持续占领阵地的话,谣言和谬论就更加大行其道。
作为普法者,我只是反复强调基础知识点,真是毫无新意。我一直用这句话鼓励自己:你以为人人都知道的事,可能有一亿人不知道。比如这个问题:为什么有的商标申请在初步审查时驳回了,在驳回复审中又予以初步审定了?同是商标局在审查,区别咋就这么大呢?我想,理解这个问题的人,肯定不会超过零点零一亿。
举例说明。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36255089号商标驳回复审案为例。商标局初步审查时,认为这件商标和第22502691号商标及第8773684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申请。腾讯公司选择了驳回复审。
复审时,腾讯公司提交了在公司简介、申请商标来源及简介、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商标局评审部门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腾讯乘车卡”和图形构成,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看起来挺简单的,就是关于相同近似商标的判断。初审部门和复审部门做出了不一样的结论,说明两个案件的审查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同。复审部门是独立审理案件的,并不受初步审查结果的影响,也就是说,虽然同属于商标局,但工作是“各干各的”。
产生认识不同的原因是多样的。一个方面是商标近似的判断很复杂,两个程序中审查的因素发生了变化,复审比初审可以考量的因素更多。大部分情况下,初步审查时只根据标识本身判断,而复审时增加了新的因素:申请人使用商标的理由和使用情况,多一些考量因素自然判断的结论也更符合实际。
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人和人的认识是有差距的,而且现实情况也是初步审查部门新审查员较多,复审部门老审查员较多。而且商标近似判断,审查员确实有着一定幅度的主观裁量权。比如我就一直认为,两商标在文字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图形有所差别,普通公众就不太可能把二者混淆误认,不应该构成近似商标。比如本案中的三件商标、、,彼此都不应该判断为近似商标。但是初审审查员就认为近似,而且不仅这一件,商标文字不同图形接近的类似情况,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情况多次看到。
这说明判断商标近似的思路不同。不管商标局如何地努力要统一审查标准,但起码从这件商标案可以看出,这标准还是没有统一起来。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这个人和那个人总是会有差别。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能选择的就是复审,如腾讯公司做的一样,用尽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换个角度想想,如果初步审查都能一审“正确“,法律就不会设计复审的程序了,正因为是人就会有”主观性“,才给了当事人更多的后续救济渠道。还有就是,连腾讯这样大公司的”腾讯XX“商标都在初步审查时驳回了,说明这主观性也”不带偏见“,是一视同仁的。小企业的朋友们也就不要认为审查员有什么不当的倾向性了。至于个别人认为驳回商标申请是为了收取复审费,那就更不符合现实,复审费直接到国库了,和审查员什么关系也没有。
毫无疑问,每个人都应该以求完美的心态对待自己的工作,但人的能力、认知都是有局限的,良好的制度设计是克服这种局限性带来的问题的一个重要办法。作为权利人,要有这样的意识,合理而及时的用好程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作者: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