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加快途径
欧洲专利申请加快途径
欧洲专利申请加快途径
欧洲专利自申请到授权的周期一般为3-5年,为节省申请人时间,欧洲专利局(EPO)推出一系列加快程序。
Ⅰ. PACE程序:缩短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需的等待时间
a. 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b. 适用于直接欧洲申请、通过PCT方式进入欧洲国阶段的申请;
c. 仅审查阶段可请求1次(新规2026年2月1日起),收到申请人新行动后3个月内发出下一次官方通知;
d. 申请人撤回请求、请求延期、超期后续处理、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将退出PACE程序且不可恢复;未缴纳年费PACE程序中止,补缴年费后恢复;
e. 采用EPO Form1005在线提交;
f. 无官费;无需说明理由,请求不公开。
Ⅱ. Waiver程序:通过放弃答复修改的权利而达到加快审查的目的
a. 放弃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70(2)条规定,EPO做出欧洲检索报告后,申请人有权在6个月内进行答复和修改,再请求进入审查程序。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放弃答复和修改,直接请求进入审查程序。可节省6个月的答复欧洲检索报告的时间。
b. 放弃EPC细则161/162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161/162条规定,对于通过PCT方式进入欧洲国阶段的申请,申请人有权在EPO发出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针对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进行答复,并主动修改。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对上述通知书进行答复,同时提交立即启动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请求。可节省6个月的主动修改的时间。
c. 放弃EPC细则第71(3)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71(3)条的规定,对于将要授权的专利申请,EPO将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申请人有权在4个月内修改文本,缴纳相关费用,提交翻译文件。申请人可以放弃修改文本的权利,提前缴费和提交翻译文件。可节省4个月的修改时间。
Ⅲ. 提前处理程序
对于常规通过PCT方式进入欧洲国阶段的申请,EPO将在31个月期限届满开始处理该申请。申请人有权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向EPO提出提前处理请求。
提前处理请求必须满足:
ⅰ. 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
ⅱ. 缴纳足额的申请费、超页费、检索费等;
ⅲ. 提交申请文件以及必要的翻译文件。
如果提前处理请求有效,EPO将从该提前处理请求提起之日起开始处理该申请。
Ⅳ.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程序
申请人有权基于在先审查局的专利申请或PCT国际阶段(例如国际检索报告)中的积极意见(即存在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在EPO实质审查开始之前提出PPH请求,以加快在EPO的审查。EPO一般在开始实审程序后3个月内下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来源:6G智权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