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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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代理师 “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

苏专协〔2019〕5号

 

各会员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为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支持和帮助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就专利代理师“挂证”执业行为的常见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代理机构对照检查并务必及时予以主动纠正,以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代理机构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如有不明确的政策问题,请及时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咨询,寻求指导,或与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联系,由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反映。

 

联系人:樊云滨 电话:17721506080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专利代理师“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

附件:

专利代理师 “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在母、子公司执业问题

A企业控股或参股B企业,B企业为A企业的子公司,A企业为母公 司。专利代理师社保在A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 保在B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A企业。

解析: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涉 嫌“挂证”执业行为。

部分专利代理机构认为“子公司社保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缴 纳”的观点,无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在关联公司执业问题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A企业和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利代理师社 保在A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保在B企业缴纳, 执业机构为A企业。

解析:尽管A企业、B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各自均属独立法人 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 日前完成整改。

三、关于内退人员执业问题

A企业为员工F办理了内退(病退)手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前,A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F作为专利代 理师的执业机构为B企业。

解析:内退全称为“企业内部退养”或“企业内退内养”或“企 业离岗退养”,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 岗工作的情形。因此,F并未按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F在原企业以外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属违反专利代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涉嫌“挂 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关于劳务派遣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

解析: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该人员到其它企业工作的情形。专利代理师 涉及劳务派遣,实际情况有两种,一是专利代理师只与劳务派遣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专利代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专利代理师既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与专利代理 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 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此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 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五、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委托其为专利代理师缴纳社保。

解析:此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 完成整改。

六、关于自主创新的执业问题

A事业单位(企业)鼓励员工自主创新,员工保留A事业单位(企 业)的社保缴纳账户,到B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解析:此种情况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 完成整改。

七、关于涉及多形式、多企业、多地有社保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除在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社保外,同时因购房、子女上 学、积分落户等情况在多地、多家企业缴纳社保(社保账户状态为欠 费、停缴、中断),或以城乡居民参加新农合社保、失业人员、个人 参保及破产企业(离退休、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情况缴纳社 保。

解析:上述各类情况均属于“挂证”执业行为,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除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余社保账户进行减员 销户或多账户社保合并至专利代理机构,确保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执业 机构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

八、关于停薪留职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原单 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但在其他专利代理机 构执业的。

解析:此类情况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 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 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九、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其情况说明连同专利 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证明,报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执业注销。

十、关于依法退休、提前退休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其本人的《退休证》、 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可建议 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一、关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原部队团以上组织 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 的专利代理师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 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二、关于军队退休人员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原部队团以上组织 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退休证》,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三、关于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 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专利代理师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建 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四、由于执业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造成无社保信息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更正执业信息中身份信 息,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社保缴纳单 位与执业机构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可建议不认定 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五、关于已完成社保账户中机构更名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未完 成更名造成社保不一致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机构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更名手续,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 行为。

十六、专利代理师已在新专利代理机构中参保缴费但未完成执业 变更造成社保不一致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执业变更,同时提 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七、关于已完成注销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已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注销执业的,应提 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八、关于重新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主动申请专利代理师执 业注销后,可在其重新具备执业条件后,再申请重新执业,没有时间 限制。 来源: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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