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快速审查(预审)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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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介绍和要求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可大幅提升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授权周期,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获得快速授权。申请单位和代理机构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后链接至浙江保护中心网站进行专利申请快速预审业务办理。

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为在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单位;

2.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

3.申请人申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时须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和《承诺书》,并确保专利申请符合须知和承诺书中相关要求。

快速预审申请材料:

1.承诺书(加盖公章);

2.申请须知 (网页中跳出窗口,勾选“同意”代表申请人同意) ;

3.专利申请文件 (xml格式);

4.自检表(选传);

5.发明人身份证和总委回执(选传);

6.其他文件 (如有多个申请人需提交合作研发证明);

7.检索报告(选传);

8.复核阶段,填写申请号、申请日、受通日,并提交网上缴费订单以及预审合格后全部申请文件合并成的PDF文件。提交方式:将上述材料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上传并提交。


二、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一条 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浙江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预审服务。

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合浙江保护中心的要求。

三条 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第四条 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知识产权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申请人针对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三、承诺书和注意事项承诺书(试行)申请人现将名称为 (可缺省表示与同步提交的xml申请文件专利名称相同) 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

申请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对请求书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阶段的 PCT 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一款和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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