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主要救济途径:上诉程序(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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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欧洲专利的上诉程序根据Art. 106 EPC的规定:“

(1)An appeal shall lie from decisions of the Receiving Section, Examining Divisions, Opposition Divisions and the Legal Division. It shall have suspensive effect.

(2)A decision which does not terminate proceedings as regards one of the parties can only be appealed together with the final decision, unless the decision allows a separate appeal. ”译文:

(1)对受理部、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的决定,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具有中止效力。

(2)未终结一方当事人法律程序的中间决定,仅可与终决定一并上诉;但允许单独上诉的除外。

简单来说,上诉程序其实是EPO内部针对特定部门的决定设立的一个独立司法审查程序,如果你对第(1)条中某个部门的决定不服(比如专利被驳回、被撤销),就可以请求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对原决定进行法律审查并作出裁决。

哪些决定可以上诉直接终止程序的决定,例如审查部门的“正式驳回决定”、异议部门的“专利撤销决定”等——可以立刻上诉。程序中间的小决定,例如审查部门在审查中作出的“拒绝某次权利要求修改”或“程序延期裁定”等

——必须等到终结果出来后一起上诉,除非特别允许单独上诉。

上诉的效果上诉程序具有中止效力。这意味着,只要你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诉通知书并缴纳上诉费,被上诉的决定(比如驳回专利)将不会生效或被执行,直到上诉委员会作出终决定为止。

上诉的周期根据EPO上诉委员会发布的《2023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底,待决上诉案件中超过30个月的案件比例已降至13.4%。此外,上诉委员会主席Carl Josefsson提出了新的目标:到2025年底,90%的案件应在24个月内解决。因此,EPO正努力将大多数上诉案件的处理周期控制在30个月以内,这有助于提升法律确定性。

如何请求上诉程序Art. 108 EPC 对此进行了规定:“Notice ofappeal shall be fi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t theEuropean Patent Office within two months of notification of the decision.Notice of appeal sha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been filed until the fee forappeal has been paid. Within four months of notification of the decision, astatement setting out the grounds of appeal shall be filed in accordance with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译文:根据实施细则,应在通知决定后两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上诉通知书。在支付上诉费之前,上诉通知书不应被视为已提交。自决定通知之日起4 个月内,应根据实施细则提交说明上诉理由的声明。

显然,请求上诉程序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收到决定通知后(如正式驳回决议书),申请人须在2个月内提交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同时缴纳上诉费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4个月内,提交陈述支持上诉的相关理由的支持文件(supporting Grounds of Appeal)。例如:若申请人在3月1日收到EPO的驳回决定通知,那么其需在5月1日前提交上诉通知书并同时缴纳上诉费,在7月1日前提交上诉理由。此外,上诉通知书中应明确指出上诉所针对的决定,并表明上诉的意愿;上诉理由则应详细给出不同意审查员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例如对发明的技术特征理解有误等。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诉通知书”还是“上诉理由”,申请人都需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上诉程序逾期可以补救吗很难说。虽然EPO有逾期补救的规定,但其补救的条件十分严格。它要求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必须证明,未能遵守后期限是由一个运行良好的系统中的一个孤立错误造成的,所以成功率往往极低。案例参考申请人巴斯夫因其英国代理律所错过上诉截止日,导致其核心专利被视为放弃,向代理所索赔10.5亿欧元。代理所要求补救逾期,恢复申请,但EPO认为代理所流程管理存在系统性缺陷,拒绝恢复权利。在这个案例中,EPO认为,代理所的员工没有记录上诉的后期限,根本上是未能建立有效的期限监控机制,这属于“系统性管理漏洞”,而非“运行良好的系统中的孤立错误”。

因此,代理所要求恢复的请求,终遭到了拒绝。这场“逾期事件”令申请人和代理所损失巨大,同时也揭示了EPO对逾期补救的严格要求。所以比起“上诉程序逾期是否可以补救”,不妨从源头入手,牢记其截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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