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期限补偿
发明专利的期限补偿
发明或实用新型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终止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之日起满3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经专利权人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专利权人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
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该实际天数是指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起至公告授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日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合理的延迟是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中止程序、保全措施、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的延迟: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申请延迟审查,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申请人请求恢复权利。
同意申请人“一案双申”的,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
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创新药和符合规定的改良新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发明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以弥补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该新药上市审批占用的时间。
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且该药品上市许可审评批准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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