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独权为什么建议写的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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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适合美国的写法

发明点体现、创造性、限制表述都是撰写权要时要考虑的。如果从之前讲解的撰写标准来看,貌似写法二创造性太弱了,写法一更好?

写法一更适合申请我国专利。但真的要申请美国专利,更建议写法二。这个技术的核心发明点是通过娱乐设备报警,但在具体实现上可以有很多变化。比如,娱乐设备是否是直接接收监控设备的信号还是通过中间设备接收;接收到信号是由娱乐设备处理还是其他设备处理等。而这些具体方式也很难判断在真正审查时会是什么情况。所以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就是:独权宽一点,从权中再去包括不同方式。这就是写法二的巧妙之处。写法二的处理方式,在审查中还可以基于审查意见一步步地加特征,逐步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

为什么美国适合这样的写法,而我国不适合呢?

这不得不说说中美审查实务的区别。

在我国当前的审查环境下,写法二会遭遇什么?

轻则就是不授权,重则直接被非正常。独权这样的写法,甚至可能被审查出非正常,因为看起来权要简单,会被误认为没有实质创新方案,采用的全是现有技术。即使没有被非正常,在审查过程中,从权这些具体的方式,也很容易被审查员用“容易想到”直接下通知。不同于我国,美国除了没有非正常,在审查时也不会用“容易想到”“公知常识”理由反驳你的新创性。任何没有新创性的结论都是建立在检索的基础上,而且不仅仅是针对独权,从权也是同等待遇。这样的审查状况,将不同具体方式布局在从权才有意义,写法二才更合适。此外,笔者认为本案例的技术取证容易,有一定诉讼前景,值得花大力气保护。也确实很有必要通过写法二的方式去试探,争取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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