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闲置物品也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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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淘宝网上的商户,因为在淘宝网上转让闲置物品被淘宝网强制下架。原因是淘宝网收到商标权人的投诉,商标权人认为这种转让闲置物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所谓转让闲置物品,指的是得到(购买、受赠等)了物品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即转让自己不需要的物品。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对该物品具有物权,是有权处置行为,如何能和商标权扯上关系呢?

也许淘宝网和这些投诉的商标权人不知道和任何权利一样,商标权使用是有限制的,或者说是有边界的。其中一个原则是权利穷竭原则,即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不得在商标后续的正常流通中使用该商标而主张权利。因为在**销售中,商标权人已经获利,如果再次扩大,将侵犯他人的物权等其他权利。淘宝网上的商户在将自己取得的物品再次销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商标权。

淘宝网提供了补救路径,即这些商户需要出具购买这些物品的原始凭证。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是占有和交付。只要是占有该动产,那就拥有该动产的物权,而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是合法的物权人。淘宝网的这种做法其实是有罪推定,先假定所有的物品都不是合法取得的,再由商户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这种推定是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的。

现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有被滥用的倾向。如果购买了物品再次销售的时候去掉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为割断了商誉和商标权人的联系——这种规定虽然不合理,但是已经被写进了商标法,目前只能如此。而现在没有去掉商标,同样被认为是侵权。那么,是不是说我们购买了物品就不能再次销售了,这样的话,二手市场在中国还能存在吗?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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