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不是你想怎么改
专利申请文件不是你想怎么改
修改文件的“窗口期”
专利申请的修改并非随心所欲的行为,而是被严格分为两类:主动修改、被动修改(审查意见/补正)。两者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被动修改的期限在审查意见/补正通知书上会明确指出,下面是各个专利类型想要主动修改需要注意的“窗口期”。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仅能在两个时间段内主动提出修改:①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②收到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而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主动修改的时间窗口更短: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一旦错过这些时间点,申请人将失去“主动”修改的权利。
修改文件的“边界”
如果说修改时机是专利修改的一道门槛,那么修改范围就是第二道更为严格的限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举个例子
以某医疗器械公司为例。该公司申请了一种新型输液泵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了“流速控制系统包含微处理器”。
在主动修改时,他们试图将这一描述修改为“流速控制系统包含一种合金制成的微处理器”。审查员会判断: 这个修改是否超出原记载范围?
“微处理器”是广义概念,而“合金制成的微处理器”是具体类型。如果原始文件没有任何关于材质的记载或暗示,这一修改将被认定为超出原范围而不被接受。
专利审查中,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范围”是审查员的工作之一。其判断标准可以归纳为:修改后的方案,有没有在原文件中提到/表示,或者能不能从原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如果答案肯定,修改就合法;反之,则超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超范围通常表现为:
①增加原文件完全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实施例或效果说明
②改变原有的技术特征、特征名称/关系导致超出原说明书范围
③把不同实施例中的特征重新组合成原文件没有披露的新方案
④删除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无法解决原技术问题或实现原效果
⑤改变数值范围,而新的端点数值在原文件中没有记载
外观设计专利超范围通常表现为:
①增加/引入了没法从原图直接且毫无疑义确定的新设计
②改变原来的设计内容,修改后的设计与原图所示设计实质不同
③删除关键的设计特征,删除后,剩余视图不能完整、表达原设计
特殊程序下修改
在专利申请的常规审查程序之外,还有特殊程序允许修改,比如:专利驳回复审程序。
在复审程序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这一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这意味着复审程序中的修改不能随心所欲。申请人不能利用复审程序重新撰写申请文件,更不能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修改必须针对性强,直接回应审查员指出的问题。
来源:发明及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申请流程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