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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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核心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 64 条: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下面从客体边界、权利要求解释、侵权判定三方面说明。

一、先定客体:只保护 “有形状 / 构造的产品”

依据《专利法》第 2 条第 3 款: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 可保护

形状:有确定空间外形(如折叠支架、异形瓶盖)。

构造:零部件的连接、位置、配合关系(如齿轮组、电路连接)。结合:形状 + 构造的组合改进。

❌ 不保护

方法、工艺、流程、软件算法、用途发明。无定形材料:气、液、粉末、颗粒、配方、成分。单纯材料替换、无结构变化的产品。平面图案、不可移动建筑、系统组合(如多台设备联网)。

二、核心边界:以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为准

1. 法律原则

权利要求为准:保护范围 = 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解释:说明书 + 附图用于澄清权利要求的模糊表述,但不能超出权利要求新增保护内容。

独立权利要求大:一件专利通常 1 项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宽),从属权利要求是其缩小版。

2. 权利要求的典型结构(以 “一种折叠桌” 为例)

前序部分:主题名称 + 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特征(如 “一种折叠桌,包括桌面、桌腿”)。

特征部分: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特征(如 “其特征在于:桌腿与桌面通过铰接件连接,桌腿可折叠收纳于桌面底部”)。

⚠️ 保护范围 = 前序 + 特征部分所有技术特征的总和,缺一不可。

三、侵权判定:全面覆盖 + 等同原则

1. 全面覆盖原则(基础)

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落入保护范围;缺少任一特征则不侵权。

例:权利要求 = A+B+C;被控产品 = A+B → 不侵权。

2. 等同原则(扩大保护)

即使被控产品有个别特征不同,但属于等同特征,仍侵权。

等同特征:基本相同手段 + 基本相同功能 + 基本相同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例:权利要求用 “螺栓连接”,被控产品用 “螺钉连接”(等同)→ 侵权。

3. 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

专利申请 / 无效过程中,为获得授权而放弃 / 缩小的技术范围,维权时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扩回。

四、常见误区

“说明书里写了就受保护”→ 错!

仅权利要求记载的才受保护,说明书不能扩权。

“结构相似就侵权”→ 错!必须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等同,相似不等于侵权。

“实用新型没实审,保护范围无限大”→ 错!

维权时需做专利权评价报告,稳定性弱于发明专利。

五、实务建议

申请时:独立权利要求要写准必要技术特征,别多写(缩范围)、别少写(易无效);说明书充分公开,用于后续解释。

维权时:先做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稳定性;再用 “全面覆盖 + 等同” 比对被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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