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些易错细节须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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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点一】

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时,未将股权转让收入计入“本企业收入总额”

正解: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因此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等都应当核算计入收入总额。

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易错点一】

计算科技人员占比时,将工作时长不足183天的兼职、临时聘用人员纳入科技人员人数和职工总数

正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之一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易错点三】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正解: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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