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度中的“专利例外主义”:Bypass
美国制度中的“专利例外主义”:Bypass
美国体系中存在一个具有高度实务价值的例外路径:若申请人计划在美国进入某一PCT申请的国阶段,可以依据 35 U.S.C. 111(a) 提交一件新的美国非临时申请,并主张该PCT申请的优先权,同时在说明书中加入新的技术内容。此类绕行形式的部分继续申请,被称为Bypass CIP (Continuation-in-Part)。
Bypass CIP 的基本思路
通过 Bypass CIP,发明人可以将原始PCT申请提交之后才形成的改进方案纳入新的说明书中。CIP说明书中相当大一部分内容会与原始PCT申请一致,因为CIP所保护的核心发明本质上与母案相同;同时,申请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对改进内容的详细描述。
在权利要求层面:
与原始PCT申请中已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的CIP权利要求,可以享有原始PCT申请的申请日。
但仅针对CIP中新增技术内容的权利要求,只能享有CIP自身的申请日。
表面看来,这一安排似乎削弱了CIP的时间优势。然而,在实践中,新增内容往往与原始PCT申请核心技术紧密耦合,只要这些改进在技术上脱离原始PCT申请就难以独立实现或发挥效果,那么在同一件CIP中同时保护母案方案和改进方案,反而有助于把完整技术解决方案绑定在一起,一并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与制度设计鼓励持续改进的初衷相契合。
典型场景包括:
原始PCT申请公布后,研发团队在原有发明基础上完成了关键性能提升方案;或,原始说明书对某一实施方式披露较为粗略,新近形成的实验结果、参数范围、优化路径等对可专利性具有实质贡献,但原案中并未记载。此时,若PCT检索报告已对原始PCT申请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予以全面否定,且单靠限制、删减、合并原有权利要求无法重建新颖性或创造性基础,则提交Bypass CIP并将真正具备发明性的新增改进充分写入说明书,就可能成为挽救美国专利的重要策略。
Bypass CIP的前提条件
在考虑Bypass CIP时,需特别注意:
新增内容必须实质性增强发明性:申请人需要从技术效果、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的角度评估,新增部分是否足以支撑一组在原始PCT国际申请的基础上显著改进的权利要求,而不仅仅是对原有方案做形式性补充。
时间窗口受限,即公开日起12个月宽限期:引入新内容的Bypass申请通常需要在PCT国际申请公开日起12个月的宽限期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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