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专利”中的“质量”标准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应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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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分析高价值专利的方法来分析专利的质量。专利的质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技术本身的质量,例如,技术**性、市场性等,这方面不是代理师和审查员所能左右的;另一方面申请文件本身的质量,该质量是指从技术文档转换到的法律文档的质量。

 

现在问题来了,高质量和低质量专利中的质量究竟指的是技术的质量还是申请文件的质量呢?

这要看评判者是谁。如果是在企业,技术人员将欲申请专利的技术交底书就交给审核人员审核是否能够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核人员审核的是技术质量而不是申请文件的质量。专利代理师在撰写前根据技术交底书进行检索的时候,其实也是一种对技术质量的评估。专利代理师在写完专利申请文件给内部的质量审核员进行审核的时候,审核人员关注的是申请文件的质量而不是技术的质量,因为,此时技术事实已经转换成了法律事实。等到专利申请文件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后,国知局审查员审查的其实是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而不是技术的质量。

从整个申请环节可以看出,发明人关注技术质量,代理师关注技术质量和专利申请文件质量,审查员关注的是专利申请文件本身的质量。

对于技术的质量,发明人和代理师关注的点是不同的。

发明人关注技术的可行性、应用性等方面,专利代理师关注的是技术本身的创新性或者可专利性。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创新性,审查员关注的是法律层面的新创性,即专利代理师概括之后的法律文字是否涵盖现有技术;这与代理师关注的技术本身的创新性也有所区别。

对于专利文件的质量,代理师和审查员的关注点有哪些不同呢?

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独立权利要求涵盖的范围越广越好,这是因为独立权利要求涵盖的范围广并不会引起授权之后的整个权利要求书的权利不稳定,因为代理师会对权利要求进行层层布局,即使独权在无效过程中保不住,也可以尝试保住范围稍小的权利要求。如果范围*小的权利要求都保不住,那说明该技术的质量不好,并且代理师检索没有做到位。

第二部分: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明显的形式问题,尤其是没有影响保护范围的形式问题。

综上可到两点:(1)独权涵盖的范围越大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越好,权利要求书布局层数越多越好,权利要求书*小的保护范围和技术交底书中的原始内容匹配;(2)形式问题越少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越好。这就是判断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的两个标准。

 

审查员无法审查“真正”技术的质量,只能审查作为法律文本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那么,国知局审查员能让(1)(2)哪方面的质量提高呢?

对于(2)审查员会下发保护范围不清楚等审查意见,这确实能够减少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但是,对于(1)审查员会下发创造性、不支持、缺少必要特征等审查意见,这些意见只能减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甚至会减少整个权利要求书的布局合理性。因为审查员希望专利权人得到的专利权不能侵犯公众利益。审查员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了在申请人要求获得独占权利的时候减小该独占权利的范围以防止公众利益的损失。也就是说,经过审查员审查的案子保护范围基本上都是被缩小的,保护范围被扩大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既然保护范围都缩小了,那么专利文件的质量必然是下降了。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申请人的工作是提高技术质量;专利代理师的工作是通过提高专利的保护范围来提高专利质量;审查员的工作是通过降低专利的保护范围来平衡公共利益(这其实是降低了专利的质量)。

反过来说,如果国知局需要划分低质量专利的话,从审查员的角度来讲应该保护范围过大的专利是低质量专利,因为侵犯了公众利益;而保护范围过小的专利是高质量专利,因为权利稳定且没有损害公众利益。

但是,从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的角度来说,保护范围过小的专利是低质量专利,保护范围大的专利才是高质量专利。

 

现在国知局所倡导的高质量专利究竟是哪一个?如果跟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所讲的高质量是相同的话,那么公众利益谁来维护?如果国知局倡导的高质量专利是范围小的专利,那为什么在非正常申请中有如下一条:“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

 

说实话,我非常支持国家打击以骗取补贴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但是,这种打击不应该是目前这种打法,可以有其他办法,例如:现在去让各个地方局调取一下拿过补贴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看看哪些专利授权一两年内就放弃了?再看看哪些根本没授权?这些专利是非正常专利的可能性要比获得授权并一直维护的专利大,对于这些专利可以考虑追回奖励或补贴。而不是像现在一样,棒扫一大片。

 

我是真心希望专利制度能够健康发展,因为我是吃专利这碗饭的。

我爱专利这行,我怕她完了,可是谁爱我啊!

原创韩一星韩一星讲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