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软件的专利是否默认归入“抽象概念”
涉及软件的专利是否默认归入“抽象概念”
美国案例梳理Enfish, LLC(以下简称“专利权人”)向地方法院起诉Microsoft Corp(以下简称“被告”),指控被告的ADO.NET数据库产品侵犯了其所拥有的6,151,604('604 专利)和 6,163,775('775 专利)的权利要求(以下统称“涉案专利”)。虽然案件为侵权起诉,但是被告在被起诉后,声称涉案专利指向的是不满足第101条的抽象概念,专利应该视为无效。
为此,地方法院对专利是否有效进行了分析,给出了涉案专利指向的是抽象概念,不符合第101条的适格性要求,专利无效。而后,专利权人继续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给出了有利于专利权人的判决结果,认为专利不属于抽象概念,专利有效。
为何在地方法院被认为是抽象概念,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却不属于抽象概念了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知观知行 诉讼焦点我们先来看看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各方存在争议的主要是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其中蓝色部分为重要技术特征),其他权利要求本文暂不赘述。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中文英文1.一种用于计算机存储器的数据存储和检索系统,包括:用于根据逻辑表配置所述存储器的装置,所述逻辑表包括:多个逻辑行,每个所述逻辑行具有一个对象标识号(OID)以标识每个所述逻辑行,每个所述逻辑行对应于一条信息记录;多个逻辑列与所述多个逻辑行相交以定义多个逻辑单元,每个所述逻辑列具有OID以标识每个所述逻辑列;并且其中至少一个所述逻辑行具有与对应一个所述逻辑列的OID 相等的 OID,并且至少一个所述逻辑行包括定义每个所述逻辑列的逻辑列信息。1. A datastorage and retrieval system for a computer memory, comprising:means forconfiguring said memory according to a logical table, said logical tableincluding:a plurality oflogical rows, each said logical row having an object identification number(OID) to identify each said logical row, each said logical row corresponding toa record of information;a plurality oflogical columns intersecting said plurality of logical rows to define aplurality of logical cells, each said logical column having an OID to identifyeach said logical column; and whereinat least one ofsaid logical rows has an OID equal to the OID of a corresponding one of saidlogical columns, and at least one of said logical rows includes logical columninformation defining each of said logical columns.
简言之,涉案专利提供一种数据存储和检索系统(如图1的自引用表),相比于传统数据库(如图2)需要多表分离存储不同实体,并通过外键(图2箭头)建立不同表之间的关联,涉案专利的核心是通过单一表格存储所有实体,并允许用表格中的行动态定义列(例如:只需插入“Type”为“FIELD”,“Label”为“EMALL”的行,就能动态生成一列“Email”实体)。图1:自引用表图2:传统数据库然而,地方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从整体来看,仅是传统数据库技术的抽象化描述,本质上就是“使用表格格式组织信息的概念”,因此,涉案专利不满足第101条的适格性要求,给出了涉案专利无效的裁定。
专利权人不接受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涉案专利提出的自引用表相比于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能够动态配置数据库结构,显著提升搜索速度、灵活性以及存储效率。因此,继续上诉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利权人声称的技术效果能使涉案专利避免被视为抽象概念吗?让我们看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怎么说。 知观知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抽象概念如何判断?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基于Alice的两步法对案件进行了专利适格性分析,在Alice第1步“抽象概念”的判断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专利并非抽象概念,而是聚焦于自引用表的特定技术改进,最终给出了专利满足第101条,专利有效的判决。在地方法院还被认为是抽象概念的专利,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却不属于抽象概念了,地方法院究竟错在哪儿?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Alice两步法中的第1步的抽象概念的认定进行了细致解读,认为:Alice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广泛到认为所有与计算机相关的技术改进本质上都是抽象的。部分技术改进(如芯片架构、LED显示屏)显然具备非抽象性,其专利适格性可以在第一步直接认定。软件改进同样可能对计算机功能形成实质性提升,其性质应与硬件改进等同视之,而非默认归入抽象概念。因此,即便是在Alice第1步中,也有必要判断这些主张是针对计算机功能的改进还是针对抽象概念的改进。若主张针对计算机功能本身的优化(如数据结构创新),则无需进入第二步分析。那么,涉案专利究竟是对计算机功能的改进,还是针对抽象概念的改进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涉案专利中的自引用表的技术点进行了
总结:(1)所有实体存储在单一的表中(2)行与列共享相同标识符OID(3)可以通过添加行而动态定义列基于上述技术点的总结,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自引用表实现了动态配置数据库结构,解决了传统关系型数据库需预定义结构的局限性(技术点(2)(3)),改进了计算机再内存中存储和检索数据的方式,显著提升了搜索速度、灵活性和存储效率(技术点(1)),这种技术方案是“计算机功能的改进”,而非单纯利用计算机执行抽象任务。地方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未充分考虑专利的“自引用”特性(即,行与列共享相同标识符OID,且动态定义列),而是以高层次概括(如“组织信息”)否定其技术性,属于过度概括行为,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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