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之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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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我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二、外国优先权

(一)外国优先权概念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我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二)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申请)后又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我国在后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我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恢复优先权的除外。

(3)申请人提出首申请的国或者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我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或者政府间组织。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申请审批的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申请在有关国或者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三)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我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也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申请的申请日起至我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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