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放弃商标部分内容的专用权,能增加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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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商标部分内容的专用权,顾名思义是指申请人主动声明将商标标识的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放弃的部分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组合的内容。它可以理解为一种换取商标授权的策略。

在国外,这类应用很常见。有些国的驳回文件中会明确给出需要申请人提交放弃某一部分专用权的声明。例如:

1、某商标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审查意见。

该商标的数字元素**没有独创性,它是描述性的,用于描述该类别商品的特征。

解决方案:

只要放弃“指定部分”在***类商品上的专用权,即可获得注册。

2、某商标在南非的审查意见。

用户必须同意放弃“指定部分”专用权,才能获得授权。

然而,在国内我们几乎见不到上述类似的驳回文件。一般情况,我们看到的驳回文件如下:

基本以绝对条款驳回,驳回复审几乎无望。如“百年红旗”复审案:

但是,为增加授权国内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书中也会选择放弃专有权的策略。

如:第75491810号“华翔集团及图”复审案。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声明放弃“集团“专用权,但是国知识产权局认为”集团“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因申请人对该部分放弃专用权而影响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整体的识别和理解,对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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