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台胞国际专利申请的通知

· 中国专利新闻

(1993 年 12 月 18 日国专发法字[1993]第 30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3 月 2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三九号修改) 各专利管理机关、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 ) 的 成员国。根据中国专利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 规定》,现就我局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受理台胞提出 的国际申请。 二、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 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作为指定局或 者选定局的程序中,以及处理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务,应当 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 或者英文。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台胞提出的、符合《专利合作条约》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五、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可以依照《专利 合作条约》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 国提出或者对于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2 — 六、台胞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以及办理国际申请 有关事务,应当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七、本通知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八、本通知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