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员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不一定成立
专利审查员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不一定成立
如果审查员主动或在申请人要求下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很多代理所往往会默认证据成立,继而直接抗辩区别技术 但公知常识证据,真的都能成立吗?
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审查员为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提供了一本1999年出版的《工业产品着色与配色技术》。这份材料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内容与争议技术相关,也属于正式出版的专业书籍,看起来似乎已经具备了公知常识证据应有的几个典型特征。
但高法并未认可它能够证明公知常识。
什么样的材料,才能真正被认定为公知常识证据?本文结合《专利审查指南》和这起案件,聊一聊背后的判断标准。
一、公知常识如何认定?
《审查指南》针对公知常识证据做了明确规定:
•第二部分第四章:“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第四部分第二章:“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审查指南》明确了公知常识的典型来源和审查员的举证义务,具体如何证明、非典型文献能否作为证据,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于相关技术知识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原则上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证明;
•在难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所属领域的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但这种证明方式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
简单来说,记载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典型文献中的技术知识,更容易被认定为公知常识;退一步,如果本领域的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能相互印证,也可能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只是标准会严格。
那么,标准材料之外的其他文献,如何判断其是否能够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高法进一步明确:
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之外的文献,判断其是否属于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则需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特点、受众群体及传播范围等具体认定。
下面我们借助高法具体案例,具象化地看看这四个因素在实际认定中是如何运用的?
二、案例分析:为什么这本专业书不能证明公知常识?
在这起案件中,高法终并未认可1999年版《工业产品着色与配色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具体来看,由于该书并非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典型公知常识性载体,高法围绕上述四个因素逐一分析后作出了判断:
•① 载体形式
•② 内容特点
•③ 受众群体
•④传播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采用铈的氧化物形式作为陶瓷颜料”,涉及陶瓷颜料制备领域,而该书主要面向“与着色有关的行业人员”,二者对应范围并不一致,不能据此证明相关技术已成为陶瓷颜料制备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掌握的知识。
因此,高法认为,该书虽然属于相关技术资料,但并不属于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这类典型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结合其内容特点、受众群体及传播范围,也不足以认定其属于记载本领域基本技术知识的文献。
三、用好本案例:如何在答复中抗辩公知常识证据?
当审查员引用的文献并不符合公知常识证据的认定要求时,可以在答复中参考以下表述: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以及第四部分第二章规定了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根据(2021)高法知行终44号判决书,审查方如果提供的不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这类公知常识证据,也可以通过所属领域的多份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相互印证以充分证明该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但这种证明方式应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更具体的,要结合该文献的载体形式、内容及其特点、受众、传播范围等具体认定。
本申请的审查方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中任何一种。
同时, 同时,审查方提供的内容是XXX技术,受众是XXX,本申请涉及的是XX技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XX,因此,该文献也不满足公知常识的证明标准,无法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以上为答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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