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请求需要重新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吗
复审请求需要重新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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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期限内;未在期限内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中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期限内补正;未在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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